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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核算的,相互不独立核算的是总分公司。 所以说,母子公司是不可以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的。 但是,在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要反映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因为已经超过70%的控股权了。
全资子公司全部收益归母公司。母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开拓经营范围,从理论上讲对母公司是有益的。但最终结果要看其经营状况如何。
这样是无偿划拨吗?其实以固定资产、存货、债权、债务出资设立子公司.固定资产+存货+债权-债务=净资产.应该是以净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如果没有其他股东参加,那么,你公司设立的是全资子公司.在控制的情况下,对子公司的投资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 子公司的帐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存货、债权 贷:实收资本 债务 总公司的帐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借:债务 贷:固定资产、存货、债权
我的个人理解是划转后,两个子公司也应该分别做账务处理体现固定资产(房地产)的划转,具体操作敬请关注: 只需动动手指发个帖子求助,会有专人负责帮您解答的哦
中华。会计网校纵情跳跃回复: 首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是房产不涉及增值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华。会计网校忘情水1995回复:首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是房产不涉及增值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全资子公司可能吸收合并母公司吗? -----可以。
无论子公司是盈利或亏损,母公司都不用作账务处理,除非子公司宣布分配利润,母公司才根据股权作账务处理: 1、子公司宣布分配利润,母公司根据股权: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虽然子公司不论盈亏,母公司都不用账务处理,但是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纳入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反映在母公司的报表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六条 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 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 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工商的要求,吸收合并后的新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为吸收方与被吸收方注册资本之和。实践中确实存在按照这种方式来操作的案例。但是,有人提出,在被吸收方目前公司净资产已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双方注册资本简单相加的方式处理的话,会损害吸收方(拟上市公司)的利益,存在增资不实的嫌疑。如何确定公司吸收合并时的注册资本?一、我国法律对吸收合并的相关规定经查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吸收吸收合并我国法律有以下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可以说,在我国法律层面没有对吸收合并时注册资本的确定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述两种方式的处理均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三、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本人认为,判断合并各方的出资是否到位应以各方成立合并前的出资情况进行判断,在合并前各方主体均已有效足额出资并经验资证明文件确认依法登记的情况下,不存在合并各方出资不实的问题,合并时将合并各方的注册资本简单相加构成合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如实反映了各主体前期的出资情况。验资报告或证明文件是工商登记部门认定出资人出资情况的法定依据,不构成因被吸收方每股净资产低而出资不实。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的要求,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说明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这一事实。公司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不变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简单股本相加吸收合并每股净资产较低的公司可能涉及到的权益人有各方债权人、吸收方股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吸收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与债务均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的规定,参加吸收合并各方注册资本的简单相加,其不同的财务状况会对不同的主体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1)对吸收各方债权人的权益无实质负面影响。简单地进行商业判断,被吸收方的债权人因被吸收方资产质量较差、原偿债能力较低(低于吸收方),其债权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增强。吸收方吸收合并资产质量较差的主体,给吸收方可能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其偿债负担的增加和偿债能力的降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原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但是,该等吸收合并对债权人的实际权利并无实质影响。依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就是说,依据我国法律,吸收方债权人可通过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实现自身债权。所以对吸收方的债权人权益也无实质影响。(2)吸收方股东权益会一定程度上降低。在通过注册资本简单相加吸收合并资产质量较差的主体(不如吸收方)的情况下,一个直接影响就是合并后每股净资产、红利降低。一般而言,基于单纯的直接经济利益作出的商业判断的话,一个资产质量较好的公司是不会通过注册资本简单相加吸收合并另一个公司的。多数是另外有基于获取被吸收方的无形资产、资源等长期价值分析作出的判断。
首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在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 贷: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的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包括库存商品的销项税及固定资产动产的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首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是房产不涉及增值税) 然后将其及存货入长期股权投资,因为是投资全资子公司,可以按成本价直接计入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照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三)结束旧账:1.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之规定,对于注销清算的公司,于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同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公司的所有科目余额均为零,从而予以销账;” 2、另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之规定,相应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应由股东代为保管。
对于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不包括反向购买形成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情况),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首先原母公司(即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后的总公司)应当对原子公司(即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后的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原母公司自购买日所取得的该原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原子公司则为合并日账面价值)以及购买日(或合并日)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日的各项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确认。 在此基础上,抵销原母公司与原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并调整相关资产、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营业外收入 。
(1)会计处理没有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2章“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第6条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 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 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 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 留存收益。 (2)纳税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 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 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 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 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曰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2条规定,下列企业 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①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 企业; ②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 59号)规定: 第4条第1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 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 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 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 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第6条第4项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5条规定条件 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 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 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 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 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③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 净资产公允价值X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 限的国债利率。 ④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 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企业发 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4条第1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第16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 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11条规 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 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 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 在地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 告知主导方。 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6条第4 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①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 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②企业合并的政 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③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 明;④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 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⑤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 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 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 股权的承诺书等;⑥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 料;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26条规定,财税〔2009〕59号文件第6条第4项所规定 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企业所 得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 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具体执行时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①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境内法人企业子公 司变为母公司的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属于法人纳税主体的消 失,应当自营业执照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 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 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 以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 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清算。而按照财 税〔2009〕59号第6条第4项规定在规定限额弥补亏损。 ③ 特殊性税务处理有着严格的符合性备案及申请程序,企业 应按《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第16条、第25条 规定准备资料并作备案申请。
母公司: 借:对外投资——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XXX公司
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固定资产是否增值的收益,有收益走“营业外支出”;投资分录,甲公司应走一下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然后根据公允价值,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A公司收到固定资产时,根据公允价值及相关的税费, 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实收资本。
你是仅指工商注销的审计报告,这样中需要证券资格,工商无所谓。如果是作为申报期财务报表的母子公司审计报告,需要。吸收合并前子公司利润仍然在发行人合并报表而非母公司报表中体现,所以需要证券资格审计机构才行。同时,通常审计机构审计程序包括合并日补合并方账务合并情况,对合并日的资产负债情况也需要履行审计程序。
借:所承担的子公司各资产 投资收益(发生损失) 贷:所承担的子公司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投资损益(收益) 投资收益在借方还是贷方得看发生的是收益还是损失。
一、划拨前应当先对被划拨的子公司清产核资。<br/>二、根据清产核资后的实际情况经上级(母公司)批准后调整账务。<br/>三、将其两个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权益合并。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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