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增的应税所得—调减的应税所得”,谁帮忙找下这个的调增调减怎么计的?
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时间上、金额上和计算方法上等等存在很多差异,所以按照会计制度算出来的会计利润并不一定是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而且税法规定,会计和税法不一致的,以税法规定为准,所以必须在有些项目上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1、纳税调增:是指应该记入计税基础而会计上没做,比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按8年,税法按10,则应按8年的折旧额-10年的折旧额计算调增所得额。又比如,借款费用,税法规定非金融向非金融借款,超过税法规定的利率标准的,不得扣除,要作纳税调增,并且,如果导致资产的会计基础和计税基础不同而形成折旧金额形成差异,要作纳税调整;2、纳税调减:和调增相反,比如收入中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税法中的免税收入,要作纳税调减。还有些具体差异计算方法,可以看看有些所得税和税法差异方面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