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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与折让
本公司职工医院住院的职工,减免100元,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 第415号科目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行政管理和后勤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保险金、职工福利费、福利保障费、工会经费、公务费、职工教育经费、咨询诉讼费、坏账准备、科研费、报刊杂志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等。后勤部门发生的能直接计入医疗、药品、在加工材料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相关科目核算。 二、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待摊费用”、“开办费”、“无形资产”、“预提费用”、“专用基金”、“应付工资”和“应付社会保障金”等科目。冲减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分摊管理费用时,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管理费用的分摊可以采用人员比例法,即按医疗、药品部门人数分配管理费用,公式如下: 1、人均分配额=管理费用÷(医疗人数+药库、药房人数 2、某部门应分担的管理费用=人均分配额×某部门月末人数)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分摊后无余额。
《医院会计制度》第四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 年度终了,医院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2%-4%。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因此,医院照顾特困居民住院减免个人应当支付的医药费,发生时可以分不同情况在“在院病人医药费”、“医疗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挂账。待政府财政部门对医院有专项补助时,可以用以冲销此类挂账;如果超过3年仍然没有财政补助款项,可按以上规定的程序作为坏账进行处理。 减免特困患者住院医药费,应当由本人或患者家属提出申请,地方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然后经医院领导批准。
下内容有(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有关其他减免符合见内容见分录 </p> 新准则下减免税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p> </p> 对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需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比如,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应计入“补贴收入”科目,但新《企业会计准则》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由此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有别于《企业会计制度》。那么,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究竟应该如何核算享受的各类税收优惠?核算方法与原《企业会计制度》又有那些显著区别?</p> 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特点</p>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对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区分所享受优惠的性质、税种及所属期间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以下按税种分别分析如下。</p> 1、增值税</p>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增值税,则应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p> 必须注意的是,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当年(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和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或退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总额交纳企业所得税。</p> 2、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p>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如果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是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p> 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p> 从上述分析可见,对于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管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帐务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不是增加当年度的利润。</p>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p>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时,如果是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管理费用”;如果是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p> 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p> 从上述分析可见,不管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帐务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不是增加当年度的利润。</p> 4、所得税</p>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性减免)的企业,应先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再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作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但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可以不作账务处理,从而直接将税前利润变成税后利润。</p> 不管是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减免的所得税体现为增加企业的税后留利。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则企业应该将减免税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p> 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特点</p> 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既有很大的变化和区别,但也有共同之处,以下从三个方面予以说明。</p> 1、最大变化为简化会计处理</p>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办法收到的税收返还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企业的一种政府补助,此类补助属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与收益相关,所以,应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作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必须注意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区分具体情形,统一规定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由此可见,对企业享受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区分所享受优惠的性质、税种及所属期间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仅是规定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于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必须注意是,新会计准则还规定,按照销售量和补助定额来计算的政府补助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来确认),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这也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区别于《企业会计制度》的最大特点和最大变化。</p> 2、直接减征、免征等情况的会计处理变化不大</p> 税收优惠除“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外,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和增加计税抵扣额及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对于企业享受的这些税收优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不作为该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的范畴。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税收优惠,除必须按比例计算减征幅度或免征额度、计算增加的计税抵扣额及计算抵免部分的税额而必须进行的会计处理以外,可以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做计提和交纳相关税款的帐务处理。但必须说明的是,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仍需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此处仅是将原《企业会计制度》下运用的“补贴收入”科目改为“营业外收入”科目。</p> 3、计征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变化</p> 不管是新、老《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除减免及返还的所得税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减免及返还的税款以外,一律都应并入企业当年度(或处理年度)的计税所得额,照章计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不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企业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除减免及返还的所得税及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减免及返还的税款外,均应并入企业计税所得额,作计交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p>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企业享受减免及返还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没有变化。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性减免)而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对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即不管是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减免的所得税体现为增加企业的税后留利。但如果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则企业应该将减免的所得税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p>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br />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 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br />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做相关会计处理。<br /> 依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其他企业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不作相关会计处理。<br />
营改增后区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 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 3%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br />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 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br />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做相关会计处理。<br /> 依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其他企业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br />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 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由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意见。 一、第一种、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免税的情况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所以附加税不必计提。 所以,在实现销售后,做: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暂时不计提附加税,等缴纳增值税时再计提。增值税减免,附加税种就不用计提了。 二、第二种: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 (一)在实现销售后,做: 1、计算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计提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二)免税后: 1、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2、同时,应该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可以分设。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补贴收入,附加税属于税收减免) 我认为第二种更符合规定。
对企业来说是一回事,先按正常税率计提应交税(增值税、城建税等),再做减免税的分录,将减免额转到“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里即可。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如果不免税,你卖出一件商品,开票金额103元,就要借:现金103贷:营业收入100应交税金-增值税3免税的话,借:现金103贷:营业收入103
低保不用把什么手续。结帐时把医保卡报销完再去低保窗口。还可以报销
借 应交税费 减免税额 贷 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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