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请教???房屋租赁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你们的押金的性质。通常情况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押金是怕承租人破坏租赁物或者是以出租人的名义对外办理了电信、宽带、报刊订阅等服务,这些都是以承租人的名义办理的,如果承租人走的时候没有付清的,就要出租人承担责任,所以会要求支付押金的。如果是这种押金的,那么如果出租人同意你终止合同的,那么押金应当退还的。<br/>但是有的时候这种所谓的押金也具有履约担保的性质。如果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不及时支付租金或者没有租到合同约定的期限的,押金没收,这种情况即属于担保性质的押金,实际上是定金的范畴,那么就有可能被没收。<br/>因此,重要的是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br/>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2号咨询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