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单位房有无相关政策
关于单位经济房价格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定价原则、计算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制定,为省直和中央驻长单位职工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核定,由省物价局发文下达;市、州、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部门核定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同级物价部门发文下达。每套住房的具体销售价格由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策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作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具体计算办法为: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息、工程建设平均贷款周期(七层以下为12个月,七层以上为每增加一层,增加1.5个月计算)和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40%计算。7、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