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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随着银行政策和房地产政策的影响,在签订居间协议后,由于买方或卖方原因导致的违约情况大量出现,房屋中介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居间协议里面约定中介费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合同法》对居间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案例要旨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现实交易中,房产中介公司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立高额的违约金条款,来实现对前述合同法规定的规避。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此类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也并不统一。笔者认为,对于此类违约金条款不能一刀切,要区别对待,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应当得到支持,而那些显然有悖公平的高额违约金条款应当得到司法的规制,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情简介原告: 张某被告: 某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某中介”)2009年上海楼市开始触底反弹,在沪务工的张某认为买房时机已到,便委托某中介帮其物色房源,双方约定若中介公司能促成交易,张某将向其支付购房款的2%作为中介费。2009年5月,在某中介的介绍下,张某看中了一处房产。经某中介的协调,张某与房东于同年6月6日签订了一份由某中介提供的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于合同签订日先支付给房东20000元定金,并于09年8月8日前付清余款,购房款付清后,房东向张某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协议中还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须向某中介支付购房款的2%,即4800元,作为违约金。然而,因张某的单方面违约,该中介协议最终未能履行。经过协商,房东同意退还张某所付定金。当张某前往某中介拿取定金时,某中介以张某单方违约为由,从定金中强行扣留了4800元。双方几经交涉,僵持不下,张某遂将某中介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原告诉称,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书中的违约金条款与法律相抵触,应认定为无效。另外,本案中房产交易最终并未成功,某中介无权要求原告支付4800元中介费,但原告同意支付500元作为中介公司的劳务费用。被告辩称,中介合同原则上是交易成功时支付中介费,但张某在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书中约定,若买卖双方一方违约,违约方愿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当于购房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是在双方合意情况下订立的,并未与合同法有关规定抵触。所以某中介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张某支付4800元违约金。审判主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对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书中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先行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由某中介向张某返还2800元,其余的2000元作为其为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说明:由于本案是以调解方式结案,因此最终的裁判文书中并未涉及到对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实践中,在房屋买卖中介协议或其它购房中介合同中设立违约金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也较易引发纠纷,此类纠纷主要依据合同法中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进行调整。然而,我国目前有关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较为滞后,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笔者希望通过对本案中争议焦点及延伸问题的分析,以期共同探讨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虽然高额违约金条款表象上是合同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但实质上其已违背《合同法》第40条[3]有关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多为格式条款,将违约金金额约定为合同顺利履行时委托人才需支付的中介费,显然有违《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已构成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应当否认其效力。我国是严格控制与限制格式条款的适用。高额违约金条款使得中介公司不仅能减免自身义务,而且加重委托人义务,已构成《合同法》第40条禁止设立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实践中,高额违约金条款往往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其一般是由中介公司单方拟定并反复使用,且委托人未经中介同意不得进行修改。我国居间合同立法虽未明文禁止设立高额违约金,但居间合同立法中隐含的一个法律原则即居间人获取报酬必须以促成交易成功为前提,因此促成交易成功是居间人获取报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高额违约金条款的存在,变相地免除了中介公司所需承担的法定义务,居间人的义务从促成交易的成功转化为促成买卖双方尽快签署房屋买卖中介协议,因为一旦该中介协议经签署生效,即使交易最终失败,其仍可获得不低于中介费的违约金。相应地,促成交易成功的义务变相地转嫁到了委托人身上,因为其若无法促成交易成功,就必须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这严重背离了居间合同的立法初衷与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中介来讲如何设置违约条款至关重要,如果一旦违约金被认定为无效,其只能另行起诉索要必要的居间活动支出。居间协议里对中介费的约定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对于违约金的约定约定的公平合理,不违法法律的规定和基本原则,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如何设置居间协议的违约条款。
其实,中介可以要求卖方在居间协议中授权中介收取定金并代为保管,这样,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于卖方收了定金,卖方毁约就要承担定金罚则,买方的权益也就有了保障。但是,为了避免不良中介私吞定金的情况发生,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中介公司进行交易。
全国执行统一的政策,只有1%的交易税(按当地评估价格为基数),再有就是每平6元的评估费,房证工本费85元. 通常交易这都是买主全交税.但政策规定各摊一部分通常没人去执行它.就这些没了 还有,房屋维修基金免费过到你名下,如果他没交的话是谁付你们再议 至于所得税现政策都免了
主要看签订的协议,是否是对方违约。合同中肯定有时间方面的约定,如果对方原因,超过双方约定的时间,仍然没有办好相关手续,定金肯定需要退回,且如果对簿公堂,甚至应为双倍返还。至于中介费,肯定是不需要支付的。
首先你要理解什么是诚意金,诚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几年前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定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但从你的诉说中感觉好像是客户看上了你的房子,叫了诚意金,也就是意向金,如果你的条款中有一条是客户交了诚意金后如果卖方收取后自动转为定金的话,那么就会按照定金来处理,那么这时候你就可以不退这笔钱,如果没有的话,那么按照实际处理你应该退还。 最好是你有当时的协议传上来,给我们看看,在给你合理建议。
非本人签字,如果也没用委托书或者公证书,当然无效。
双方都要付中介费的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如若,您对我的答复满意,请选择“对我有用”,谢谢您的采纳。)
卖房违约,一般买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具体需要依据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来确认。
买方就一个契税,卖方就要看房龄拉.
履行合同看来是困难了,起诉要求卖方赔偿不履行合同的损失吧。
《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 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曰起 生效。”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知,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需实际支付了定金才 发生定金罚则的法律效力。买方未支付定金,卖方不能向买方主张定金罚则。 因此,买方违约未支付定金,卖方很难向买方主张定金罚则,但卖方可根据 合同的其他约定向买方主张违约责任。中介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 违约,守约方可选择定金罚则或楼价的10%作为违约金。到时,即便买方 未支付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也可主张楼价的10%作为违约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且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因此一般来说定金是由买方交给卖方的预定款。在交付定金前,三方需要到产籍处进行核证,以确定产证的真伪;交付定金后,收受定金方需要出据“定金收据”。
购货佣金是指进口企业支付给自己的采购代理人的佣金,也就是劳务费。特指买方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题目中出现购货佣金、买方佣金、采购代理人佣金等,都是指购货佣金,都是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的。比如,A企业准备在美国购买货物进口,但由于自己对美国货物的行情、采购程序、发货程序等不熟悉,于是就委托美国的C代为办理购货业务,并向C支付10万元的劳务费。这个劳务费就是“购货佣金”“采购佣金”。卖方佣金是支付给卖方代理人的佣金,实际也是购买货物的一项支出。例如,您开办一家生产企业,要从国外购进一批设备,国外的乙公司在销售该设备。您为购进设备向自己的代理人支付的费用属于购货佣金,向乙公司的销售代理人支付的费用就是卖方佣金。
购货佣金是指进口企业支付给自己的采购代理人的佣金,也就是劳务费。特指买方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题目中出现购货佣金、买方佣金、采购代理人佣金等,都是指购货佣金,都是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的。比如,A企业准备在美国购买货物进口,但由于自己对美国货物的行情、采购程序、发货程序等不熟悉,于是就委托美国的C代为办理购货业务,并向C支付10万元的劳务费。这个劳务费就是“购货佣金”“采购佣金”。卖方佣金是支付给卖方代理人的佣金,实际也是购买货物的一项支出
按目前的规定是不允许超过成交价的3%。一般是由买方支付,但得看什么区域。
你好,可以要求的
回答您的问题:卖方如有贷款未清,需要过户前向贷款银行申请清贷,大概15~30日左右,如签定合同时效期内,卖方又转卖其他买方,则构成合同欺诈,属于诈骗罪,但不属于重大过错,一般1~3年有期。 对方如果私自出售房屋给别人,您可以找其赔付双倍定金,还有支付已收的房款与利息,并赔付您误工费,交通费等等,您也可以向派出所举报其合同欺诈,一并清算刑事与民事责任。回答来自:Q房网,敬请关注。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虽然解除合同,但是中介还是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
你好,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约定了定金的,违约一方应当承担“定金罚则”即,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如果协议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还必须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你单方面毁约是可以的,只不过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一般只要是买卖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就视为居间完成了,要支付中介费的
您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您来说,尽管不能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的原因是因为银行的问题。但银行的问题是合同外的问题,您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的后果。以上法律依据,敬请参考。
购买二手房,最重要的是认真审查房屋产权的完整性、可靠性。 <br/>首先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产权证书正本,并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以及拟购房产产权来源和产权记录。包括房主、登记日期、成交价格等,还需要确认卖方产权的完整性,了解所购房有没有被抵押,以及与人共享等;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人是否同一个人。其次要搞清楚所购房源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一般来说,军队、医院、学校的公房必须要原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 <br/>与商品房不同,二手房买卖一般都是“个案”。所以有关价格、房况等,都需要消费者自己或自己委托机构来详细了解。在决定购买前,消费者应该仔细观察户型是否合理,各种管理是否到位,供电容量是否能够负荷空调等大型家电。查看天花板是否有渗水痕迹,墙壁是否有爆裂或者脱皮等明显问题。有的还应询问小区保安水平、物业管理费及收费标准如何。此外,消费者千万不要忘记了解购买的房子已有多长历史、土地使用期限还有多长;有没有欠费情况,如物业管理、水、电、气费等。 <br/>在掌握房屋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消费者应从多个方面对比判断二手房的价值。也可以委托信得过的中介机构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弄清能否做二手房按揭贷款。一般情况下,银行按揭时会做保值评估,这个价格可以看出房屋的最低保值价。 <br/>最后,提醒您,购买二手房时,不要轻信对方,一定要合法、彻底地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必须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过户手续,才算真正换了主人,其他任何单位的保证和公证都不算完成交易。
你当然要承担责任啊!因为你作为中介!是要收取佣金的!你就走义务协调买卖双方的关系!你在收取买方定金的时候你如果没如实告知买房方具体情况!肯定要你承担责任!人家还可以告你欺诈!
赔定金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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