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 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 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 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的除外。本案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故意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关于动工开发期限的约定,迟迟不予开发,导致土地长期闲 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政府有权收回无偿土地。在此情况下,已经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既不能再行开发,也不能对外转让。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对它的利用就应当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体现其效用。闲置土地的无偿收回,对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效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宪法》和相关法律都体现了合理配置 资源,充分发挥土地效用立法原则和精神。为了能合理地利用土地,国 家有权依法对土地开发和使用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以充分发挥土地效用。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制度,可以合理配置资源又可以促进使用权人 即时利用土地。因此,对于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必须严格履行其 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土地用途和动工开发期限的约定,及时、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用,为 社会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