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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广告应该包含在合同中 为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让购房者免于遭受虚假广告的欺骗,前补充合同的时候,应该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 明确产权证办理的时间 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利益,合同中应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 明确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要在补充合同注明除了总建筑面积之外的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现在有些开发商喜欢在在公摊面积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全面的确定的公摊面积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特别要注意区分赠与面积和公摊面积。 明确房屋质量和装修标准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查阅《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不仅如此,购房者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明确交房日期 交房日期最好用数字的大写形式。另外,开发商往往会利用后面的空格约定”由于供水、供电等部门或政府因素导致的延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要提高警惕,坚决要求划去这样的约定,否则,开发商只要延期交房,就会以这样的理由做借口。 明确验屋交接的细节 房屋交接包括交房和过户,在合同中应当注明房屋交验的时间、房屋交验前产生的费用及房屋交验时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明确屋内设施的价格 在补充协议中注明屋内哪些设施是在房价之内,这点十分重要,如房屋的装修、家具、煤气、维修基金等是否包括在房价之内。 明确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该明确以下情况发生时,双方的违约责任。购房者的按揭办不下来;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购房时交完款项后会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一些细节没有进行具体的描述,所以需要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很重要因为有时会有很多纠纷涉及到补充协议里的内容,所以签订补充协议一定要把购房者能涉及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条款写进去。 补充协议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比较重要的一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通常是由开发商单方起草,对开发商而言是有优势的。因此,购房者应谨防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若是该补充协议加重购房者的责任,减轻开发商的责任或者补充协议中有霸王条款,购房者可以拒签。如果购房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购房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显失公平或欺诈为由,请求法院认定上述补充协议无效或撤销,亦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公共维修基金过户 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房屋成交价格中都包含了公共维修基金款项。但是,公共维修基金做不到随房转移,即使房屋的产权变更 登记手续已经办完,公共维修基金也不会自动转到买方名下,必须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地点在房屋所在地的各区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因此,补充协 议应当约定双方共同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时间。 2、一房二卖的特别处理 一处房产签多家买卖合同是卖方最恶劣的违约行为,它可能导致买方钱房两空。加大违约责任是一房多卖行为的事后防范措施,遇上恶意行骗的产权人,他可以视高额的违约责任而不顾,拿着购房人的房款挥霍一空然后卖了房逃之夭夭。因此,它不能百分百保证买方没有风险。有了预告登记制度,这种情况就可以被杜绝。 3、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个新制度,它是指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为防止合同生效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前,不动产权 利人另行处分该不动产,双方按合同约定将不动产转移事项向登记机构进行预先登记,确保受让方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正式产权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 产权人不能处分该不动产。可见,卖方如果“一房多卖”,进行预告登记的买方不受任何利益损失。由于预告登记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之上,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须依双方的登记申请进行,因此最好书面约定双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4、各种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解决办法 买卖二手房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很多,仅合同而言,就有定金合同、居间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各份合 同的内容有时会出现互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情况,这就需要明确定金合同、居间合同如与买卖合同发生冲突,以买卖合同为准。而补充协议正是因为买卖合同有缺陷 才订立的,因此补充协议要说明其他合同文本如与补充协议相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5、《售楼书》的重要内容应作为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 购房人在购置商品房时,尤其是其购置期房的时候,往往是看了开发商印制的《售楼书》,才决定是否购买。售楼书中往往列明了该楼盘的特点、交通、规划设计、房型、配套、装饰、设备等情况。购房人认为《售楼书》是开发商的承诺,因此,一旦交付的房屋与《售楼书》不一致,大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实践中,这类争议不在少数。 从法律意义来讲,《售楼书》是一种要约邀请,是开发商向购房人发出的,请其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真正的意识表示,是双方的承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为了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购房人将开发商在楼书中承诺的与其有关的重要内容写在补充协议中。 6、房屋质量的约定 房屋质量的问题,是购房人入住后与开发商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因此,在《合同》或《补充》中约定房屋质量的内容是十分重要的。 购房人应当与开发商约定的内容包括:墙体平直的标准; 防水的标准,即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表面裂缝的标准:即开发商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管线安装与室内表面的平整标准:即开发商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承诺任何管道的安装不影响房屋室内表面的平整。采用的建筑材料应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等。 7、商品房交付的约定 房屋交付时,履行的手续有:房屋入住通知;钥匙收条。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提交的资料有:《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该两书内容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实测面积等。 8、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的约定 双方约定: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所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约定开发商因其违约行为所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同时,也可约定开发商限期更正或修复,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同时约定《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办法,包括开发商应支付给购房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的方法。 9、产权证取得期限的约定 产权证是认定房屋权属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常会出现购房人在完全支付房款后的几年内,都拿不到产权证,至使产权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因此,约定产权证取得的最后期限十分必要。并同时约定,如到期购房人仍然得不到产权证,购房人有权退房及退房处理办法的约定。 10、关于不能如期取得贷款的约定 按揭贷款是许多购房人都采用的付款方式。在付款方式的附件中,开发商往往写明,如买受人不能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买受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几日内付清余额。购房人往往粗心,没有注意该条款或者因为觉得不能获得的贷款的风险不大,对该条款没有重视。 实践中,因此发生的争议虽不多,但一旦购房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按照本条约定,购房人必须在几日内交清全部房款,否则,根据《合同》第七条之规定,购房人就需承担不能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对此条要予以充分注意。 11、关于物业的约定 实践中,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之间产生的纠纷很多,因此,购房人为保证其入住后权益的维护,也可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物业的有关情况。 新版《合同》中第19条,已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及价格构成内容有所规定,且在附件四里,还有关于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买卖双方自由约定。除此之外,购房人还应当与开发商协议约定,前期物业的服务时间,物业权利的限制,物业期限届满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决定是否继续聘任物业或重新指定其他物业的相关约定。
买房签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1、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2、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3、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1、分摊建筑面积约定不合理 作为房屋总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分摊面积的多少,直接发影响购房者实际获得的使用面积。对此尽管一些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个别发展商仍然将经营性用房、人防工程或其他与房屋无关的面积调整实测面积和暂测面积的误差。 购房者可以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发展商在补充协议中列明的分摊范围,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坚决要求予以删除。或者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所购房屋的实际使用率,当发展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约定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装修标准模糊 对于欲售商品房,特别是约定了精装修的欲售商品房,购房者一定要明确该等商品房的装修标准,防止被发展商以进口、高级、先进等不明确的表述误导。 建议购房人在补充协议中详细约定与房屋有关的所有内外装修、设施设备的种类、型号、品牌、颜色、位置、方向、可以参照的市场价格、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违约责任等,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3、扩大不可抗力范围 导致发展商逾期交付房屋的原因很多,不可抗力是其中之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比较笼统,开发商通常会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扩大性解释,例如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其它发展商不能控制的因素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以规避由于逾期交付房屋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对此购房者应该在补充协议中尽量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在出现不可抗力时发展商应该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公证机构或专业鉴定机构的证明性文件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同时约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时,购房者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发展商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或者就逾期实际天数要求发展商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 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2、 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 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3、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4、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 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5、应该明确装修标准 如果购买的是精装修的房子,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6、明确退房的责任 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若买的是二手房一定约定好付款事项,分期付款还是贷款,分期的话什么时间付清多少一定在协议上写清楚,贷款的话一旦贷款办不下来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再有就是腾房时间以及卖主留给买方的室内物品如热水器、空调、燃气灶等等一定在协议上标注清楚,以便后期不兑现。
租客在同样的房屋买卖价格下有优先购买权.租客不买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出书面的证明.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你和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和租客变更租赁合同,将出租方变更成你的名字,如果租客同意在变更后的租赁合同上签字,就说明他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如果租客同意拿违约金后搬家,可签一份中止租赁协议,把中止原因和违约金数额写清,租客在中止租赁协议上签字就OK了.
条款约定明确
只要不是租户的直接原因造成房屋的损坏导致漏水,那就该由房东维修和补偿。
根本不是善意第三人。您的问题,已不是善意的问题。。因租客和中介已收取您的违约金,租户没有购买的意愿, 租户和中介认可该事实的存在性,您就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了。
不成立。新劳动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才能让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你这种情况完全不属于规定的两种,所以不用理会。再者,就算你已经到公司报到,三方协议在报到的时候就自动失效了,应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准,且必须符合仅有的两种情形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如果你在试用期,那么恭喜你,你只要提前三天跟公司说你要辞职,就可以走人,连报告都不用打,也完全不需要违约金。综上,你不用交违约金。<br/>一种是单位跟你约定了培训服务费而且对你进行了培训,另一种是你的岗位负有保密义务,单位会与你签订关于商业秘密等的保密条约,如果你违约,这个时候你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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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2、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3、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4、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5、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先进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为了回答你这个问题,我查了许多资料,翻阅了许多书,虽然不尽详细,但我仍然希望能对你起到很大的作用,这是我努力找资料的最大满足之处!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1、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2、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3、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4、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5、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先进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6、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1、公共维修基金过户 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房屋成交价格中都包含了公共维修基金款项。但是,公共维修基金做不到随房转移,即使房屋的产权变更 登记手续已经办完,公共维修基金也不会自动转到买方名下,必须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地点在房屋所在地的各区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因此,补充协 议应当约定双方共同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时间。 2、一房二卖的特别处理 一处房产签多家买卖合同是卖方最恶劣的违约行为,它可能导致买方钱房两空。加大违约责任是一房多卖行为的事后防范措施,遇上恶意行骗的产权人,他可以视高额的违约责任而不顾,拿着购房人的房款挥霍一空然后卖了房逃之夭夭。因此,它不能百分百保证买方没有风险。有了预告登记制度,这种情况就可以被杜绝。 3、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个新制度,它是指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为防止合同生效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前,不动产权 利人另行处分该不动产,双方按合同约定将不动产转移事项向登记机构进行预先登记,确保受让方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正式产权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 产权人不能处分该不动产。可见,卖方如果“一房多卖”,进行预告登记的买方不受任何利益损失。由于预告登记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之上,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须依双方的登记申请进行,因此最好书面约定双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4、各种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解决办法 买卖二手房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很多,仅合同而言,就有定金合同、居间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各份合 同的内容有时会出现互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情况,这就需要明确定金合同、居间合同如与买卖合同发生冲突,以买卖合同为准。而补充协议正是因为买卖合同有缺陷 才订立的,因此补充协议要说明其他合同文本如与补充协议相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5、《售楼书》的重要内容应作为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 购房人在购置商品房时,尤其是其购置期房的时候,往往是看了开发商印制的《售楼书》,才决定是否购买。售楼书中往往列明了该楼盘的特点、交通、规划设计、房型、配套、装饰、设备等情况。购房人认为《售楼书》是开发商的承诺,因此,一旦交付的房屋与《售楼书》不一致,大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实践中,这类争议不在少数。
不用,有新的劳动法规定。但是安家费招聘费用培训费用要交。要提前1个月写辞职报告。
不可以,只能你跟开发商之间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后,方可体现在购房合同上,这个是可以的!<br/>另外,如果你们之间的协议未经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同意也是不可以的!
虽然租约到期,租赁合同自然解除,承租人应办理房屋,但合同不是执行根据。必须到法院起诉对方搬迁,同时也起诉赔偿损失,判决后才能依据判决申请执行。
租房条款上有一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就是承租人在租房期限内,就算房屋所有权人更换,该租房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您在够没该房时,卖方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您还是可以找卖方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br/>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br/>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r/><br/>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br/><br/>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br/><br/>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br/><b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br/><b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br/><br/>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br/> 你看单位有无违反上叙规定的,如有其中之一,你就不要承担违约责任了。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可以的 只不过现在这种行为公司规定是不允许的 你可以不让公司知道 你只要准备好合同 然后和租客,房东讲清楚就行了 这种情况其实都是默认的 只是没挑明而已
应该是一方违约的时候支付吧。签合同的时候又没违约。为什么要支付?
违约金肯定是要赔付的,如果想不赔付,那要和房东确认好找到下家来填补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只能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约金,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均无效。<br/>你可以参阅《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比对一下公司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是否合法,自会得出提前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结论。
要终止租约 付违约金就好 一般是1-2月违约金 <br/>按照合同约定就好 对方要你负担4个月租金 未免过分 <br/>要这样 你可以报警 <br/> 因为租金是租金 违约金是违约金 他不付租金 就是违约
“租约过期政府收回有的赔偿比租客”这句话不是完整准确的汉语。<br/>你如果有什么需要咨询的,就重说一下你的问题。
补充协商也是合同的一部份,如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买卖不破租。在2013年6月15日之前,你是不能赶走租客的。<br/>既然租期已经到了,且租期到了之前已经过户。那么<br/>原来房东的行为是违法的。<br/>因为他处分了不属于他的房产,后3个月的房租是非法所得。<br/>交房租的时间如果在5月30日前,则原房东收钱也是有理的。但不应该向你隐瞒。<br/> <br/>找他们一起谈一谈,说明法律上的责任。<br/>至少要给你这3个月的房租。如租客愿意搬走,让原来房东退出多收的租费和押金(目前还有1个半月),其实不要忘记,租客还有押金在房东那里,不知道原来房东与你在买卖时如何约定的。<br/>另外你在买房时是否知道房屋出租情况,过户后是否通知过房客?<br/>如果房客不知情,则应该是没有责任的,<br/>如果房客是知情的,则也有责任。(必须要有证据),你可以请房客走人。<br/>实在气不过的话只有找律师上法院了,只不过就3个月的租金似乎也犯不着。<br/> <br/>现在直接与租客说明,(留下证据,如产证复印件,以及到期不再出租的声明,一式两份,让其签字)9月15日让其搬离吧。<br/>还有一个半月,就等一下吧。
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起诉要求撤销你们的合同,但是在他未起诉要求撤销之前,合同是有效的,你可以要求房东履行合同。如果房东不履行,或者你们合同最终被宣告无效,只要你交的确实是定金,那么房东必须双倍返还,你可以起诉要求他双倍返还该定金,你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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