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六人,三男、三女。三哥夫妇对两位老人独尽赡养义务,祖父病重时说过父母过世房产归三子所有,祖母在世时正值政府统一将建房许可书更换为红色证书,祖母授意三子将产权人姓名变更为三子之名。无字据,也无遗嘱。祖父母去世后由儿媳及孙签署的分割协议有效吗(签字之人及利益所得人:大哥之子、 二哥之妻代其子 、 三哥之妻(祖父母的亲生子女子女六人健全,没有一人签字)。
第一,签字之人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人员生存的情况下,没有继承权,签字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以产权人登记为准,有异议的除非法院作为相反判决,此前不能改变登记人所有事实.
第三,根据祖父母的意思表示,房屋是给老三的,其他人对此无导议,而且产权过户时,是用行动表示的指定继承行为.事实可以确定.
第四,房屋很值钱,不能只认钱,忘记了亲情.唉,这世道怎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