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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只有你先还清银行的按揭,拿出房产证,才能办理.只有这个办法.不然不能办理,我一年前离婚时和你同样的问题,也是我还完银行贷款才办到过户手续的.银行没什么特殊情况可讲的.要不就只能买掉房子再找你老公一起办手续.因为过户也得要他出面的.还得看你的离婚协议上是否写清楚,这房子归你所有.
20万吧 没人要 因为轻甲户肩就加3点攻速 这一套才加2
你们双方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该放的共有人即可。
写你们两个人的名字
<<让我们荡起双桨>>
我们就事论事地来讨论这个法律问题,暂时撇开“情感因素”(毕竟“情感因素”不是法律的考虑对象)。 第一,登记权利人并不当然就是事实权利人。我国实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构成了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制度载体,一般情况下,在法律上首先推定登记权利人就是正确的事实权利人。然而,只要不动产登记这件事由人来完成,就必须承认存在登记错误的可能。我国已经部分地建立了更正登记的制度,主要是登记机关认为是自己的原因造成了登记错误,经过公告,登记机关主动(对当事人来说属于强制)予以更正登记。另一种情形是,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包括登记权利人、事实权利人、第三人——可以基于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事实权利人的确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事实,申请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目前这项制度在我国尚不完善。 结合本案:女儿是登记权利人,父母是可能事实权利人;要想通过强制更正登记解决问题,根据现有资料来看,似乎是不可能的;要想通过申请更正登记解决问题,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需要确认赠与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要证明受赠人(女儿)未曾表示接受赠与,根据现有资料来看,这似乎是可能的;其二,需要父母所在地方登记机关确立了申请更正登记的制度。更正登记,既可以将父母登记成权利人,也可以将父母、女儿共同登记成权利人。 第二,如果上述更正登记无法实现,可考虑与女儿商量将房屋再回赠与给父母,进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时涉及到税收问题。 第三,上述两种方案均无法实现时,那女儿就真正成为权利人了,但即使如此,父母也并不当然无权干涉其各种处分行为,因为赠与是可以附条件的,父母可以与女儿商量,约定房屋之处分需经父母之同意——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这似乎是可能的。毕竟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是,果真女儿处分该房产,而未经同意,根据物权的一般原理,上述约定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在本案中,第二、第三解决方案是值得考虑的,其似乎还照顾到了“情感”因素。
因为只是用到最后的运算,所以就只涉及到最后分配。 也就是说 10 + x <= 20;假设 x 为乙最后一次拿到的钱,那么0 <= x <=10.也就是说 甲应给乙 10 - [( x + 10)/2 ] 而你说的是:甲应该补给乙多少‘元’钱。 所以只能给出0、1、2、3、4、5,这五个答案! 如果你们学了怎么取余数的话,就非常简单了! 总钱数为: N*N,总次数为:N*N/20的整数((N*N/20)+1就是总次数),而余数就是Z(为假设的,因为我不知道怎么表示)所以 甲应给乙 10-(Z/2) 哈哈,要是让我做一个电脑程序的话,会更简单! 我想你不是要的这个答案吧?另外我想问你,你这个题目是不是少条件?
你俩登记以后,你才能帮助还贷的。否则是不行的,你不是直系血亲。
房屋登记最有效!你的买卖协议受保护、但是只对你们二人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房屋等不动产买卖以登记对抗主义!
如果有协议,要区分协议具体内容及效力,如有争议,可诉讼。
x=y 0.4x+0.5y=108 甲乙原价120
瑾5711:你好! 你妈妈继承你爷爷的房子只要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我们这里80元。 出售,卖方要交: 营业税:成交价的5.5% 印花税:成交价的0.05% 交易费:成交价的0.25%(住宅3元/平方米) 个人所得税:因为你妈妈是继承没有买入价,因此按成交价1%征收。 其余的费用都是买房出。你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全部费用都由买方出。我就是卖房时就是约定全部买方出的。 无论怎么交易,办理交易手续时,买卖双方都要到场。
以上,以下,就是包括这个。 之上,之下,就是不包括这个。
有这样的事? 五人有继承权,租赁所得只归其中一人?
日本有两家鞋厂分别派了一位推销员来到太平洋上的一个小岛推销鞋子。这个岛地处热带,岛上居民一年四季都光着脚,全岛上找不出一双鞋子。一家鞋厂的推销员很失望,给公司本部拍了一份电报:“岛上无人穿鞋,没有市场。”第二天,他就回国了。而另一家鞋厂的推销员看到这个岛上没人穿鞋,心中大喜,他住了下来,也立即给公司拍一份电报:“岛上无人穿鞋,市场潜力很大,请速寄100双鞋来。” 等适合岛上居民穿的软塑料凉鞋寄到岛上,这个推销员已与岛上的居民混熟了,他把99双凉鞋送给了岛上有名望的人和一些年轻人,留下了1双自己穿。因为这种鞋不怕进水,又可保护脚不受蚊虫叮咬和石块戳伤,岛上居民穿上之后都觉得舒服,不愿再脱下来。时机已到,推销员马上从公司运来大批鞋子,很快销售一空。一年后,岛上居民就全部穿上了鞋子。 岛上的居民从不穿鞋,这对于鞋厂的推销员来说,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鞋子卖不掉,没有市场;另一种就是这个市场可以开拓出来,让岛上的人都穿上鞋。在这种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这两位推销员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断,所以就采取了相反的策略和努力,也就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如果有可能最好是双方共同作为购买人来记载在合同上,这样以后产权人就是双方。如果双方出资,一方为产权人,则应该订立财产约定协议,可进行公证。在婚前或婚后均可以约定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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