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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的手续好像没那么繁哦!我这的提取条件和提供材料如下: (1)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购房借款(在办理购房贷款后18个月内): 个人申请须经单位初审加意见并加盖公章;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还付款存折;已付首期购房款收据(30%);《支取申请凭证》;个人余额查询单。 (2)离、退休 个人申请及个人身份证;离退休证;《支取申请凭证》; (3)调出销户 调令及户口迁出证明;《支取申请凭证》。
一个房子属不属于你,最重要的是看房产证,你房产证没过户,那个房子还不是你的,房东照样可以拿着房产证卖给别人,而你跟他的协议是另外一件事情,房东反悔,是他的不守信,你可以上法庭走法律渠道,协议是有效的,而且协议上又没有说什么时候办房产过户手续,如果你给他的房款单据有保留,协议条款又签的清楚,你这边是不用怕的,上法律渠道也会你这边胜诉.
应有房产证,契证,土地证. 购房合同. 纳税证明或发票有就更好. 中介无权收你的买卖合同, 除非你没欠交中介服务费.
你签订的不是买卖合同吧! 应该是房屋买卖定金合同! 去产权中心过户是,另外有专门的房屋买卖合同的. 另: 你那个定金合同, 应该是一式三份的, 房屋中介手中还有一份. 只有中介配合, 房东反悔也没用.
没有房产证时不能交易的
这份协议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房屋买卖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等规定,单位集资购房应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其购买对象及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的买卖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此协议为无效协议。即维持原状,你拿钱(对方返还已付的房款,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对方得房。 要想合同有效,必须取得单位同意或默许。 根据我国有关房改的政策和行政法规,职工和单位是集资房的共有权人,而且是共同共有人,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处分该房屋。当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一般只需补充1%的地价即可上市交易),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买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另需注意的是,在购房之初您与单位签定的“集资房购买协议”中对相关问题的约定。
要具体看你们怎么约定的? 是否约定过户的最后期限?也就是要求对方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要过户,如果没有就是无约定,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 如果约定了履行期限,自期限届满时起2年之内有效
审核通过你的贷款额度无法达到26万,只能办理组合贷款,即13万公积金贷款、13万商业贷款,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只需要多提供几份资料复印件就可以了。
不是的 开发商应该让你签四份合同,你,开发商,房管局和银行各一份(当然如果没有贷款,签三份)
带代支人的证件,表格,和本人的意见,证明
不是的,房产证和合同可以同时有,而且一般贷款的业主只有取得房产证并抵押到银行后,才能取得购房合同的原件。
根据你的描述,房屋已经拿到了房产证,只是由于政策的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按照你的想法做一份欠款公证是可行的,前提是对方同意。很多协议房出现的问题都在于事隔几年后卖方反悔、要收回房屋,而房屋由于升值、买方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象你们这样做就有效避免了此类纠纷的发生,双方之间办理的公证只是一份欠款协议,用房屋来抵押而已,即便几年后原房主想反悔也将因为欠条而不敢轻举妄动。 在办理公证的同时要求对方将房屋的全套手续交给你(产权证、原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并同时办理委托公证,委托第三方(可以是你的家人)全权负责办理新产权证事宜,届时时限一到,就可以拿这些手续去办理新的产权证了; 如果他私自将房屋再次买卖、贷款,是否会生效? 房屋本身已经作为欠款的抵押物抵押给你方了,原房东无权在抵押期内自行处置,因此私自转卖、贷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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