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租店纠纷我在07年10月向
楼主与他人转让店面的合同包含了一个转租合同关系,因此本案目有存在两个租赁关系,一是房主与楼主的前手(甲),二是楼主与甲.
甲租赁房主的房屋,即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在房主未予反对的情况下,转租以后,具有承租人和出租人双重身份,在其与房主所签订的承租合同的期限和权利范围内,得以出租人的身份对次承租人行使房屋的权利,当然包括限制转租.与房主的合同到期后,其权利消灭.
楼主与甲建立合同关系时所交押金,是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因此非合同到期不能索要.
关于电费,不属于无因管理,是代偿他人债务,属于垫付.但这种垫付是对与自已无关的债务所进行的垫付,同时,楼主与甲的转让合同已禁止转让,楼主为达转让目的垫付电费,是为自已的不当利益而屈从于房主的胁迫,无权向甲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