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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呢,本身你自己都有疑问,根本不行
你好:你和你姑母都不用着急:该抵押无效,该房仍归你姑母所有,如该邻居拒不归还房子,可以起诉其侵权,要求其归还房屋。 依据是: 1、《物权法》第184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2、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不影响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效力,原借款合同仍应履行。 3、原借款合同的债务应由你父亲承担,依照法律你没有承担的义务。但是,如果你从你父母那里承继了遗产,应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当然:即使你没有从父母处承继遗产,你如果有经济能力、为使邻居和睦,也可以自愿偿还你父亲的借款债务。 4、即使原抵押有效,该邻居占有你姑母的房屋也是不合法的:不动产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权人只是在债务到期得不到偿还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而优先受偿,无权把抵押物据为己有。对此,《担保法》、《物权法》都特别强调:《物权法》第186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全部一起做原告,一起起诉.这样集团诉讼会加大社会影响力.程序是以他们违约为由写诉状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他们全面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来他们一旦破产,你们的权利将无法保证,因为典当行那个担保物权优先你们的债权受偿。
看房产证上有无抵押章就知道了。若要去房地局查询产权状况的话需要房主本人拿身份证,房产证就可以。
A的丈夫可以在没有经过公司甲同意情况下,直接替公司甲还款给公司乙吗? 不能,得按照合同办,银行贷款你想提前还也不可以的. 是不是可以在汇款之后出一个律师申明,告知公司乙代偿事宜,这个做法有法律上的操作性吗? 是有法律操作性的.
你好: 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不公正。 “房产没有分清之前”这句话不是很清楚,具体什么意思呢?我看了半天没有理解。 一般法律上,以房产证为准,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因此,你们单独立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条文有些模糊。既然为你们共有一人一半,就已经清楚地表明房产的归属权。若房子卖掉,要不你拥有房产,他付一半的钱,要不相反。 如他再婚,他享有一半的房产权,在任何时候,他有权支配属于他的一般房产,但必须你们协商,房产属于特殊商品。 祝你好运!
现在的购房合同中应该有关于产权纠纷的说明,我记得我买房是购房合同中好像是这么写的,该处房产如有产权纠纷应由甲方(卖方)负责,而且如果通过中介的话,中介有义务将房产是否抵押搞清楚,你不要管第三者,拿着购房合同直接去告卖方和中介。
1、因房地产抵押登记引起纠纷的处理 房地产在进行抵押登记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抵押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合的情况出现,可能表现为房地产抵押登记因错误、遗漏或误被注销,从而导致登记内容与真实权属状况不一致,也可能表现为主债权本身无效或因清偿而消灭,而抵押权登记并未注销。如果是前者,登记机关需要为其办理更正登记,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后者,当事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2、因抵押房屋发生毁损引起纠纷的处理 抵押房屋如果发生毁损,那就需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是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抵押人不停止其行为,抵押权人有权诉诸法律,请求法院责令其停止。第二种是当抵押人的行为已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有义务提供与减少价值额相当的担保。第三种是抵押房屋的毁损是第三人导致的,抵押人有义务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并提供与其所得赔偿金相当的担保,否则抵押人有义务提前清偿债权。 3、因抵押房屋被拆除引起纠纷的处理 如果抵押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接到抵押人的书面通知后,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房产重新设定抵押,或者提供其他方面的担保。比如抵押人抵押的房屋被拆除了之后获得了新的房屋,那么抵押权人便可与抵押人协商将此房屋设定为抵押房屋,并重新办理抵押手续。当然,抵押权人也可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并注销抵押登记。 4、因房地产先出租后抵押引起纠纷的处理 如果房产在抵押之前就已经出租出去了的话,那么房屋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就拥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阻止抵押权人获得房屋所有权,如果承租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人也不能解除原租赁关系,这时就容易引起纠纷。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抵押人如果要将已经出租的房屋抵押的话,必须将房屋已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能回答你这个问题我跟高兴,这本身就是我的专业范围,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用,使你对这方面了解更多!!!
是算二手房了。但是价格就不清楚哦。凡是第二次交易的都算二手房了哦。 详细可以到二手房网站评估下价格哦。 百度搜:搜房网广州二手房就行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起诉谁要看你被谁侵害了合法权益。 比如借钱时对方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借条上有没有写明。如果当时没有明确,就要看借的钱用来做什么,如果是投入经营了,视为公司的借款行为。
你们家房子的价值比你父亲借的钱多吗,如果房子的价格比借的钱多的话多出来的那部分也许还能拿回来
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时候,必须是本人和夫妻一起去做的,这样的话,银行是要担责任的,现在要搞明白你的朋友是怎么弄到你的房产证和其他证件的,最好去找律师,你可以在弄清原因是证明自己并不知晓房产做抵押并借给朋友时,你可以起诉他,和银行违规操作.....
房产证上共有人是否有权分房产? 当然!否则,怎么称“共有”?共有者,共同拥有也。 后续的财产纠纷案,有多种处理。但是,不可能发生“房子会抵押给王某……”。因为,你母亲只占有房产的1/N产权。
1.收到客户的开具的全额的不动产发票。 借:固定资产 40 贷:应收账款 10 贷: 应付账款 30 2.贷款额30万元。 贷:短期借款 30 借:银行存款 30 3.银行直接划到该房产商客户的账上 贷:银行存款 30 借:应付账款 30 4.向该客户收回这30万元的款 借:银行存款 30 贷:应收账款 30
1.将谈好的条款立一个合同,能公证一下最好,不办理公证也行。 2.双方带好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房产证一齐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剩下的手续很简单了,房管局回告诉你的。
该房屋从理论上讲是可以作为贷款的抵押物的,这就是常听到的“第三方抵押”这种说法。 你母亲可以作为抵押人,将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你借款提供担保。 但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具体的贷款政策不一样,包括各地的情况不一样,你可以到当地金融机构当面咨询。
你好! 象你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一种办法:就是你持离婚的相关证明资料前往你前妻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由你前妻办理一份由你全权办理过户并放弃属于她那部分房屋权利的公证书,你再将公证书及房产证原件拿回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产权过户。 当然,你在你前妻那里的时候需要你前妻提供一份是否再婚的证明,如果她已经再婚,必须她现在的配偶在公证书上协同签字放弃权利。 所需过户费用和一般过户费用基本相同,多个公证费用和你来回的差旅费用,不过这多出来的费用是必须的,和房产的一半价值算是少的了。
这个您就不用担心啦,银行会帮您把税收都扣掉的,剩下的部分才是你的。如果您觉得正确或者采纳的话,麻烦给我好评哦,谢谢。
一是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不签订借款合同,仅仅有借条,而借条内容过于简单。 二是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做担保,不签订抵押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束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冻结、执行。 三是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仅仅将自己住房的房产证交付债权人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 四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相似的情况是,大部分民间借贷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债权的落空。因此房管部门提醒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在发生借款时,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领取他项权证。
如房产是在你父亲婚后取得,则是其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未有相反财产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但处分此房产,如抵押或出售,须夫妻双方同意。另外,非婚生子女在继承遗产方面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
一个人把他自己的房子买了几个不同的人,时候也不指定买个哪个人,也不返还购房者的房款,在刑法上是不是要定诈骗罪。如果甲将其所有房屋卖与乙70万、丙80万、丁90万,本来甲想把乙丙的房款还给他们,但是正好股市形势大好,遂将乙丙的房款投入股市,想赚了钱再还给他们,不想股市大跌,血本无归,这种情况会不会定诈骗!!! 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要求是主客观统一,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的统一。也就是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罪过)且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的统一,而且客观上还要有实施了危害的行为。即“无罪过则无犯罪”的原则。该原则强调的是“罪过的成立进而导致犯罪的成立”。犯罪的成立,不仅要证明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必须同时查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罪过,如果只有危害行为而缺乏罪过(故意或过失)则不能成立犯罪,否则便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 甲虽然将其所有房屋分别卖给乙70万、丙80万、丁90万,其行为也只是一房多卖。甲本来想把乙丙的房款还给他们,但是正好股市形势大好,遂将乙丙的房款投入股市,想赚了钱再还给他们,不想股市大跌,血本无归,显然甲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因此,本案中我们不能主归罪。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规定,对这种一房多卖的行为仍然归在民事合同纠纷范畴,而并没有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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