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万个问题
94万个问题
42万个问题
会计核算就广泛一些,需要的专业知识多一些,一些有关于财务所有知识的核算,比如成本费用收入啊,都算在内的. 业务核算就不明确了,如果是销售的企业,业务量核算也是一种核算,有的可以说跟本不涉及财务知识的. 统计核算呢,就是统计数量的一种方法,专项的,也许专项统计收入,每天销售多少,就可以称统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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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2001年版的企业会计制度找出来,看一下就会全清楚的!
所谓投资业务又称为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的经营活动。 投资业务是银行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除德国、瑞士、奥地利全能银行外,多数国家明令禁止商业银行购买工商企业股票。因此商业银行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各种债券。 主要特点是: ①取得利润收益; ②分散风险; ③持有较高流动性和安全性有价证券作为二级准备金。 #
吸收直接投资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采用吸收直接投资的企业,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无需公开发行股票。很多人会问到:,这也是中级会计职称比较重要的,所以,东奥小编就在下面为大家准备了相关内容。吸收直接投资的种类 1. 吸收国家投资 国家投资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叫国有资本。根据《公司国有资本与公司财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公司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由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吸收国家投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 产权归属国家;(2) 资金的运用和处置受国家约束较大;(3) 在国有公司中采用比较广泛。 2. 吸收法人投资 法人投资是指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称为法人资本。吸收法人资本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 发生在法人单位之间;(2) 以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或控制为目的;(3) 出资方式灵活多样。 3.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企业可以通过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方式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即与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享利益。 4. 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社会公众投资是指社会个人或本公司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称为个人资本。吸收社会公众投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 参加投资的人员较多;(2) 每人投资的数额相对较少;(3) 以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为基本目的。 上面的内容综述了吸收直接投资的四种种类,每种种类都有各自的特点,希望大家都可以分清楚。此外,大家必须要知道:企业吸收直接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是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而取得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必须符合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需要,在技术上能够消化应用。在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时,应符合法定比例。 文章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因此,企业会计的主要特点是: (1)企业的获利能力与偿债能力必须提供方面的信息,以满足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决策需要。 (2)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资源使用的效益变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既要为企业管理提供有关的信息,还要进行经济预测,制定经济计划和预算,参与经济决策。 (3)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正确核算盈亏。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投资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短期委托贷款”、“待处置资产”、“长期委托贷款”、“政府委托投资”、“待转投资费用”、“股权转让收益”、“利息收入”、“委托管理收入”、“利息支出”科目。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2.投资公司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投资公司的营业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审计费、咨询费、租赁及物业管理费等;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社会保障费用、计提的有关减值准备、交通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投资公司财务费用只反映结算、融资等发生的汇兑损益和各项手续费支出以及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1103短期委托贷款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款项。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应计贷款本金;(二)非应计贷款本金;(三)减值准备。三、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短期贷款,将贷款划入金融机构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委托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四、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按其本金,借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设置非应计贷款应收利息备查登记簿,登记已转入非应计贷款应收但未收取的利息。短期委托贷款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如果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所欠的本息,并有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应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转回时,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在收到原从非应计贷款转为应计贷款的还款时,应先确认原冲回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期计提应收利息。五、期末,投资公司应按规定对短期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表明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本金的,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短期贷款本金的账面价值。1212待处置资产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已接受的债务人作为抵债并计划进行处置的资产价值。投资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取得的各项待处置资产的入账价值。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待处置流动资产;(二)待处置固定资产;(三)待处置股权投资;(四)待处置无形资产;(五)减值准备。三、投资公司从债务单位取得各项抵债资产时,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长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长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四、投资公司对待处置资产不进行摊销或计提折旧;对于取得的待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置股权投资)。公司取得待处置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五、期末,投资公司应对待处置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确定的应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尚未处置的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1403长期委托贷款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款项。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应计贷款本金;(二)非应计贷款本金;(三)减值准备。三、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长期贷款,将贷款划入金融机构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委托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借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设置非应计贷款应收利息备查登记簿,登记已转入非应计贷款应收但未收取的利息。长期委托贷款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如果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所欠的本息,并有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应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转回时,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在收到已从非应计贷款转为应计贷款的还款时,应先确认原冲回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期计提应收利息。五、期末,投资公司应按规定对委托长期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长期贷款本金的账面价值。1903定向投资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的定向投资,或有关部门无偿划拨给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其他投资三、投资公司收到定向投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在进行定向投资时,按照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投资公司取得无偿划入的投资项目时,按照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四、投资公司对“定向投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投资公司对“定向投资-债权投资”应按期计提利息。五、本科目应按照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按规定进行的定向投资及无偿划入的各投资项目的账面价值。1904待转投资费用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进行投资而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等。二、投资公司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股权投资项目按协议规定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因终止协议等原因而不再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将该股权投资项目上所发生的前期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入账,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应按投资项目设置明细账。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尚未结转的因股权投资而发生的前期费用。5103股权转让收益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所实现的净收益。二、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定向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定向投资—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投资公司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三、本科目应按转让股权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5204利息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期末,按规定的利率计收委托贷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三、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借记“短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短期委托贷款—应计贷款本金”科目,或借记“长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长期委托贷款—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转作表外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在备查簿作备查登记。四、本科目按贷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5205委托管理费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接受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单位的委托,管理其投资项目或提供其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二、投资公司取得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单位支付的委托管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5403利息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二、公司计提或发生利息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三、补充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一)投资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资料。(二)本办法对《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调整了部分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1.关于资产负债表(会企01表)项目补充和调整:(1)在“短期投资”项目下增加“其中:短期委托贷款”项目,反映投资公司短期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2)在流动资产项目内单列“待处置资产”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各项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3)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下增加“其中:长期委托贷款”项目,反映投资公司长期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4)在“长期投资合计”项目上增加“定向投资”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定向投资的账面价值,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不包括“定向投资”项目。(5)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加“其中:待转投资费用”项目,反映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投资费用。2.利润表(会企02表)格式如下:四、利润表编制说明(一)本表反映投资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或亏损)的实际情况。(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1.“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取得的收益总额。本项目根据“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不包括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科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4.“股权转让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股权转让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5.“委托管理费收入”项目,反映外商投资公司接受国外集团公司的委托,管理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项目而取得的国外集团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委托管理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6.“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事除投资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7、“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本项目根据“利息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8、“营业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营业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9、“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0、“财务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1、“利息支出”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对各项借款按规定的适用利率发生的各项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2、“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事除投资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投资公司日常活动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4、“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5、“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6、“利润总额”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17、“所得税”项目,反映投资公司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8、“净利润”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五、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二)现金流量表应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三)本表主要变动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以下两方面内容:①收回的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不涉及现金流量的变动,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与筹资活动”项目中反映。②收回的债权性投资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当期收回的各项债权投资本金,包括各类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以下三方面的内容:①收到的存、贷款利息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收到的各项定期存、贷款利息,包括本期收到的存、贷款利息和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贷款利息。②分得股利和利润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因股权性投资而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包括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当期实际收到合作投资收益也在本项目反映。③股权转让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因转让股权收到的现金收益。(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反映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置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扣除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还包括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变卖收益以及遭受灾害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等。如处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则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反映,列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反映除上述各项投资活动以外,公司发生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其他现金流入如金额较大,应作出说明。(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以下两方面内容:①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以非现金的固定资产等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②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当期发放的委托贷款等本金和各种债券。(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反映除上述各项投资活动以外,公司发生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其他现金流出如金额较大,应作出说明。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增加资本所收到的现金。(2)借款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筹资活动外,发生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其他现金流入金额较大,应作出说明。(4)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偿还债务本金所支付的现金。包括:归还金融企业借款、偿付公司到期债券等。(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利润以及利息支出,其中利息支出作为其中项单独反映。(6)支付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筹资活动以外,发生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如其他现金流出金额较大,应作出说明。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的会计处理。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也分两种情况: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是货币性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接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所得税”科目,接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接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价值原计算的应交的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是非货币性资产,则应增设“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接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交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接受捐赠的非贷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如果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一)提出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需求,要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二)有条件提出申请的企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境外开立账户: 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账户,将收入汇集后汇回境内; 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账户的资金存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3.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 (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企业对境外账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四)开户银行的选择 该地区如有中资银行的,应首先选择中资银行。如属特殊需要,也可选择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 (五)批准开户文件的时效性 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凡未提交书面证明的,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户的文件自动失效。 (六)境外账户的使用及延期 企业境外账户使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账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户账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账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这个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刚开业时,要开立一个资本金账户接收外汇,然后结汇后转入公司基本账户作为投资额,也即是实收资本金 一般资本金账户结汇是有限额的,这个在开立账户时会注明最高限额的,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可以申请的,这个外资企业是不是计划合理避税?和国外的关联企业进行转让定价的交易,如果是的话,可以在国内设立办事机构。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城市房地产税 具体可向当地的税务人员或税务网站上咨询(查询)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 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第四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获取开立外汇账户核准件; 第五步:外商投资企业持开户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步:如开户银行如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如开户银行不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应先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资本金结汇后,再持外汇局批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
1、本产品为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安全并将获得全部保障 2、本产品名义投资收益远高于普通存款收益。但实际投资收益与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挂钩,即伦敦同业拆借利率符合预设条件时,投资者当日可获最高名义投资收益,反之,投资者当日只能获最低名义投资收益。 3、银行在每个投资收益支付日(每3个月1次)均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赎回本期“资多星”个人外汇理财产品。 本产品适合于那些认为短期利率将保持稳定或上涨比较缓慢并期望有机会获得可能高于普通定期存款收益的投资收益的投资者,但同时该等投资者愿意承担获得的收益低于普通定期存款收益的风险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提出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需求,要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二)有条件提出申请的企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境外开立账户: 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账户,将收入汇集后汇回境内; 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账户的资金存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3.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 (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企业对境外账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四)开户银行的选择 该地区如有中资银行的,应首先选择中资银行。如属特殊需要,也可选择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 (五)批准开户文件的时效性 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凡未提交书面证明的,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户的文件自动失效。 (六)境外账户的使用及延期 企业境外账户使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账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户账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账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七)向外汇管理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留底);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复印件留底);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原件,特别清算提供外经贸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验后返还); 5、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收缴); 6、现有外汇帐户的开户通知书;拟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 7、申请日银行对帐单原件(复印件留底); 8、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验资报告; 10、按要求填写的银行汇款申请书原件; 11、外汇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结汇概念 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三.经常性项目结汇 1.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2.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1)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 (2)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3)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帐。 (4)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 3.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收。 4.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帐;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5.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帐时逐笔登记,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6.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7.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8.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至委托方。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结汇信得过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1.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2.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 五.出口收汇核销 1.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3.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4.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出口合同复印件。 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quot;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入的;(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1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 12.核销单的遗失和补办。 (1)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担),并作如下处理:A.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B.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C.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 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1.采取保证金方式进行交易,充分利用杠杆原理做到以小博大。 2.外汇保证金交易可以双向操作十分灵活。投资者既可以看涨也可以看跌,这样货币的汇率在一天之内会有一定的起伏,基于双向操作的原理,投资者不但可以在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中获利;也可以在高价先卖出,然后在低价买入而获利。 这两个特点和期货交易非常相似。 3.24小时和T+0的交易模式,外汇保证金交易可以24小时不间断进行(除周末全球休市)。而且加上T+0的模式也使得投资者的交易变得非常随意便捷。投资者可以在任何一个时间段都能进入外汇市场进行买卖,投资者可以随意进出市场改变投资策略。 4.外汇保证金交易没有到期日,因此投资者可以无限期持有头寸,当然投资者首先要保证账户上有足额的资金,否则当资金额度不够时,会面临强行平仓的风险。 5.投资者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时选择的币种种类丰富,所有的可兑换的货币都能成为交易品种。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营业利润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它是由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因素所构成。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账户有以下几方面: (1)“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主要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其贷方登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借方登记销售退回,折让的金额。期末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后无余额。 (2)“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主要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其借方登记计算结转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发生的销售退回的成本。期末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后无余额。 (3)“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主要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和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所实现的收入。其贷方登记各项其他业务收入,期末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后无余额。 (4)“其他业务成本”账户,主要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成本、出租固定资产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其借方登记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期末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后无余额。 核算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四个账户,应按收入和成本类别、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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