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能否以购房人不签订物业服务
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前期物业管理一般都是由开发商所设立或指定 的物业公司来负责,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诸多利益上的关联。基于上述
利害关联,开发商往往要求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供暖合同,交纳 第一年度的物业费、供暖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从法律意义上讲,开发商的 要求可以理解为先履行抗辩权,换言之,购房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能否构成开 发商履行其交房义务的抗辩事由或前提条件。
对此,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如双方约定以与物业公司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则以约定为准,在买受人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发商 将房屋交付。如双方并未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则开发商
不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在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