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产权问题
A和B被售楼小姐忽悠了。
既然该店面是A和B共同出资购买的,且应该是一次性现款购买,购房合同上是完全可以同时出现两个购买人的,若双方出资相等则属于共同共有(各50%产权);若出资不等,则可以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由于我国对房地产类不动产采取登记确权政策,即谁登记谁拥有,因此,在售楼小姐误导下购房合同只签A的名字的后果,就是房产证的所有权人理所当然也是A的名字。
即使AB的朋友关系仍然很好,但“也都一致认同属共有财产,各占50%”的想法只能是一厢情愿,法律不会认可。唯一可取之处就是趁双方关系还好时,及早变更产权。而变更产权绝非是双方签一纸协议然后凭该协议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变更那么简单,而只能采取赠与的方式,即A无偿赠送50%产权给B,而办理房屋赠与手续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三、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等。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即B应得到其拥有该店面50%所有权的产权证书。
综上,A和B被忽悠的结果是除拿出相当的精力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外,还需要付出相当的公证、契税等费用,损失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