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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买卖行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买卖,买卖标的额巨大,手续繁琐,持续时间长。购买人对商品房买卖流程的了解,有利于其在与开发商的博弈中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和实现自己的住房梦想。
房子地段,是否有升值潜力,房子户型,朝向,采光,布局,绿化率,容积率。 具体到房子就是公摊率大不大,最大不可超过20%,不然你后悔死。注意现在市面上的房子都是建筑面积,你买的房子公摊占的太多,就很惨。
众所周知,昌平区商品房出售有一个五年之期。不过在具体的操作中,购买商品房也是有一定的注意事项的。 1、购买资格。按照政策规定在昌平区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商品住房。不再受到区县属地限制,可以跨区买房。 2、转让管理。昌平区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持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是不允许转让的。即便是满了5年之期,也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如有涨价,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等价款。购房人将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商品住房。 3、相关违反条例的处罚方式。商品房的购买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如果在购买商品房时出现了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购商品房的,该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且五年内购房人家庭不得在北京市购买住房。
签合同时有一个观念是要修正的,那就是格式合同是不可修改的。许多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供的标准格式合同全部服从,大笔一挥了事。其实格式合同是由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并不具有针对性。 建设部1998年2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商品房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开发商不得使用强制性的格式合同,购房者有权对合同内容提出变更和修改。据此,购房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商品房的要求及开发商的承诺修改格式合同,修改的内容作为原格式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格式合同具有同等的合同效力。 签合同时第二个注意的事项是商品房的质量条款。据调查资料显示,商品房质量纠纷中主要质量问题是屋面、厨房、厕所渗漏,结构裂缝,墙皮或面砖脱落,装饰装修粗糙,器具质量低劣等。因此对质量条款的约定应事无巨细,最好是能请这方面的行家提供建议。对于开发商提供样板房做参考的,对样板房的各项质量指标也应以质量条款的形式落实。 总之,签订质量条款时周到细致是与将来发生质量纠纷时你可能得到的补偿成正比的。 最后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登记具有绝对效力,可以对抗未登记的房产转让行为。这就是说,即使你签约在先,并已交足房款,但如果开发商再将同一房产转让他人,并已抢先登记,虽然开发商会由此承担退回房款和违约责任,但你预想中的房屋必然落空,为买房所作出的种种努力也将付之东流。
如果该次买卖是企业将其产权以房改的方式出售给个人的,集资房经过一次买卖后,该房就跟商品房一样,属于私人财产了。
集资房通常是由单位、个人二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购买。但土地使用权一般皆是单位所拥有。而商品房则是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皆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故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昨天回答过了。可你撤销了。 今天,简单说了—— 如果你说的“买卖”是指房改,则是一样。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完毕并签字或者盖章,此合同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若未签字盖章,则无
有证件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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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种情况,不只是出现在房屋买卖中,其它行业也有,比如:保险、购车等等,从法律角度讲,这叫格式条款。制定格式条款,是为了把双方类似的权利、义务以统一的格式固定下来,避免重复操作。但法律对格式条款是有要求的:简单说就是,格式条款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可拒签,即使签订也可视为(要有证据证明,程序也较复杂)无效或部分无效。
不可以,没有产权的!
《解释》第22条规定:“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商品房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商以包销基价、自主定价、独家销售的方式将其开发建设的已建成并符合出售条件的房屋或者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期房,交由包销人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包销期满,对包销人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行为。商品房代销即商品房代理销售,是代理商根据开发商的授权,按照代销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以开发商的名义对外销售商品房,并按照实际售出总价,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的行为,代销的法律性质是代理。商品房包销与代销最大的区别在于代销商只能在开发商授权范围内从事买卖行为,根据销售量的多少来赚取销售佣金,并且没有风险;而包销人可以自由规定房屋买卖的价格,以赚取销售溢价,同时还要承担房屋销售不出的风险。商品房买卖是指开发商将已建成的符合销售条件或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屋向社会公开出售,社会公众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商品房买卖与商品房包销虽然都是一方支付价款,一方交付房屋,但买受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房屋的所有权,而包销人的目的是未了获取基于包销基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额,包销期满,如果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对包销人尚未销售的剩余房屋如何处理,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仍然由包销人购入全部的剩余房屋;包销人最后将剩余房屋买入,是包销关系的结束,买卖关系的建立。
上述我们已经讲述到,漯河商品房出售有一个五年之期。不过在具体的操作中,买卖自住型商品房也是有一定的注意事项的: 1、购买资格 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漯河自住型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不再受到区县属地限制,可以跨区买房。 2、优先购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 (一)本漯河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3、套型面积和价格标准 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销售均价,原则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确定。 4、销售和登记管理 5、转让管理 其实上述咱们已经介绍到了该房屋的转让相关规定,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属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是不允许转让的。 即便是满了5年之期,也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 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贯彻《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住房城乡 建设部、工商总局2014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 - 2000 - 0171)进行 了修订,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 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 - 2014 - 0172)。其目的是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示范文本充分考虑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购房者的利益,力图避免合同缺款少项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问题,限制 开发商制定“霸王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只是一个示范性的合同文件,并不是强制性的签 约文本。不过,由于这一文本出自权威部门,且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得比 较明确,因此,在各地商品房交易的实践中,通常都会采用以此文本为基础的合同 文本作为签约的正式文本。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由政府部门推行 的,但并没有涉及交易中的全部问题,所以,购房者在签约时仍不能掉以轻心。其 中,有些地方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合同文本进行修订。比如下面这份《商品房买 卖合同示范文本》就是福建省最新适用的版本。
1、违约责任显失公平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能遇到过类似这样的约定:“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购房者付款不及时,要向开发商支付总房款的1%作为违约金。” 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对开发商有利,因为总房款与已付房款通常相差较多,开发商违约只须按已付房款计算违约金,而购房人违约则要按总房价计算违约金,这明显对购房人不公平,违约赔偿比例相差悬殊。 购房者与开发商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买卖双方应该平等协调。对此,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定金。 2、约定房屋有面积误差不退不补 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中可能存在这样的约定:“当预测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超过3%时,房屋单价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照产权登记面积计算,合同继续履行。”这意味着开发商可以对房屋面积任意缩水而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消费者却不能解除合同。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房屋实测面积与购房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时,购房者与开发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甚至有权解除合同。面积误差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3、变更交付条件,降低交房标准 有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这样的条款对房管部门示范文本要求的交房条件作出了变更,降低了交房标准,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由于大多数的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竣工、验收的专业知识非常匮乏,往往在签约时未能发现,自身权利受到损害而浑然不知。 4、延长开发商的办房产证期限 有些楼盘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会这样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楼后540日内办妥房产证。”该条款延长了开发商的办房产证期限,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侵害了购房者的权利。 房管部门示范文本中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楼之日起不超过210个工作日内办妥房产证。购房者签约时要特别关注关于办理房产证期限的约定,注意工作日和日历天的表述,尽量避免延长开发商的办证期限,以免权利受损。
商品房买卖费用: 1、营业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文件规定:自2006年6月1 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55%,购房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为准。2、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取得的所得,由住房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1)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转让住房收入额扣除买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税率20%缴纳;(2)不能提供住房原值凭证,按转让住房收入额的1%缴纳;(3)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自用生活用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4)个人出售住房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者,按照购房金额多少,相应退还其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3、印花税:个人转让住房买卖双方均要缴纳印花税,适应“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税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每件5元的定额税率。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长、标的额巨大、交易时手续烦琐,因此对于商品房买卖基本流程的了解,有助于购房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购买到称心的住房。虽然购房环节会因房屋的种类、地段、时间、场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大体上来讲,都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收集信息,挑选房源。购房者在决定购房之后,应该主动进行信息收集,全面撒网。购房者可以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和招贴广告、房地产交易网站、展示会等多种渠道搜集房屋信息。有条件的还可以到开发商的楼盘处进行现场咨询,或到有关政府管理机构进行咨询,了解楼盘的相关情况。在这一环节中,购房者千万不要怕麻烦,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充分地比较,以选择出对于自身来讲性价比最高的房屋。实地考察,审核资格。当购房者确定了心仪的商品房之后,要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要关注房屋所处的周边环境,如交通状况、社区环境等,同时要对开发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应克服脸皮薄的心理缺陷,坚持核验开发商提供的“五证”,了解开发商的资质,明确开发商是否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所有权证,千万不能因为脸皮薄而被售楼人员所敷衍。签订《认购书》,并按开发商的要求交纳定金或订金。《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署的合同文件。签订《认购书》意味着正式进入商品房买卖环节。当购房者到售楼处签订了《认购书》并按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定金或订金后,开发商需将《签约须知》出示给购房者,实事求是地向购房者介绍楼盘情况,使购房者明晰购房的下一环节及签约的有关细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应当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环节是购房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日后发生法律纠纷维权的依据,购房者必须十分谨慎。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包含的主要内容有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会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开发商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的同时上报房管部门的市场交易管理系统予以公示,由购房人在购房时确认。贷款购房者办理商品房商业性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者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在商品房预售中,大多数购房者是通过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也就是说,购房者首先支付一部分楼价款(首付款)给开发商,其余房价款则通过金融机构(如银行等)贷款支付给开发商。在这一按揭过程中,购房者须与贷款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这一环节主要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完成的,购房者的主要工作就是签署一大堆法律文件,因此,购房者需认真核实文件的条款,对于义务条款和对方的免责条款要格外留心。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买卖双方必须带齐全部预售(买卖)契约。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30日内,一定要督促开发商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登记备案。在购房者还清贷款,取得商品房所有权以前,无法就按揭房屋产权进行他项权利登记,因此,买卖双方只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已办理抵押备案登记”的印章,并由房管局出具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以公示该房屋按揭的情形。通常情况下,为了避免贷款的风险,银行会要求购房者申请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并由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购房者在贷款履行期间内不得中断保险,且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总价值。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将保险单交由银行掌管。验收房屋、办理入住。开发商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者。房屋交付后,购房者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并承担房屋的风险。在此环节中,购房者需要认真查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实测面积表》的原件,并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而导致延期交付的,开发商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开发商应依约向购房者发出入住通知单,并安排购房者与物业服务公司进行接洽,由物业服务公司向购房者出具《临时业主公约》和收费标准。当购房者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临时管理公约》并付清物业费用后,就可以领取房屋钥匙入住房屋了。办理产权过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在缴纳了契税、过户手续费、房产权属登记费、权证工本费、权证印花税等相关费用之后,开发商最终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购房者。在办理了确权手续后,开发商申请领取房产证,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将房产证交付给购房者。购房者至此完全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贷款购房者办理抵押权登记。购房者在取得房产证之后,需要按照按揭合同的约定,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使房地产抵押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银行对按揭的商品房拥有抵押权并持有该房的《他项权证》。通常情况下,为了防止业主未经其同意而持房产证与第三人进行交易,银行一般会自己收执保管业主的房产证。贷款购房者还清按揭贷款,注销抵押登记。贷款人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时或者提前还清银行的按揭贷款后,持相关还清按揭贷款的证明及材料,到房管部门注销房屋的抵押登记。银柠将向房管部门交还《房屋他项权证》。至此,购房者将银行收执的房产证收回,解除该房的抵押,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制定并下发的。其目的是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示范文本充分考虑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的利益,力图避免合同缺款少项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问题,限制开发商制定“霸王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只是一个示范性的合同文件,并不是强制性的签约文本。不过,由于这一文本出自权威部门,且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得比较明确,因此,在各地商品房交易的实践中,通常都会采用以此文本为基础的合同文本作为签约的正式文本。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由政府部门推行的,但并没有涉及交易中的全部问题,所以,购房者在签约时仍不能掉以轻心。
可以买卖就是税费会比较高
你说的非商品房买卖是国有产权二手房买卖还是使用权房买卖,抑或是地产房买卖?? <br/>如果是正常的国有产权二手房买卖的话,你是通过中介签订的合同还是自己直接和房主签订合同?如果自己和房主签订合同的话,把权利义务约定明白就行,最好去到银行做资金监管,对买卖双方都有保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示范文本)的内容主要隹括:协议书。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 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 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生效。通用条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专用条款。
农民房、福利房商品房深圳率先完房屋制度嬗变
没有,有东台子,王稳庄,西兰坨,小张庄,小韩庄,二侯庄,小年庄,小金庄,大泊,小泊共10个村,东兰坨,杨科庄,大侯庄,小孙庄和建新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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