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如何衔接?
主要涉及解决原事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提前退休、解 聘和自谋职业以及军转干部、劳模、退职、下放、工伤职工及其遗 属等人员相关安置及衔接政策。各地应按本地相关规定办理。如连 云港市规定了九方面内容:(1) 改制单位的离休人员,原离休待遇和离休费调整办法不 变。 离休人员的相关费用按连委办发〔2002〕36号文件规定,从 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计提,交相关部门或机构。(2) 改制单位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 待遇标准不变;其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按事业单位有关办法执 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该类人员住房补 贴、取暖费以及按企业养老金调整标准...全部
主要涉及解决原事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提前退休、解 聘和自谋职业以及军转干部、劳模、退职、下放、工伤职工及其遗 属等人员相关安置及衔接政策。各地应按本地相关规定办理。如连 云港市规定了九方面内容:(1) 改制单位的离休人员,原离休待遇和离休费调整办法不 变。
离休人员的相关费用按连委办发〔2002〕36号文件规定,从 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计提,交相关部门或机构。(2) 改制单位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 待遇标准不变;其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按事业单位有关办法执 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该类人员住房补 贴、取暖费以及按企业养老金调整标准与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标准 的差额部分,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计提,交 相关部门或机构。本实施意见下发后至2004年12月31日前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相关待遇按本条规定执 行。
(3) 改制单位中,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2004年底工作年限满20年,或2004年底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 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 休。
提前退休期间的退休金以及按规定需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等 社会保险费,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计提,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金的计发基数为单位改制时本人当月工 资,2005年1月1日后实施改制的单位,其提前退休人员退休金 的计发基数为2004年12月本人月工资,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统一按企业办法执行。
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因改制成本经系统内调 剂后仍不足以支付的,可办理离岗退养,退养期间根据改制单位或 本系统资产转让收益情况,发给不低于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生 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举办单位或其委托机构到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基数 确定日期同上)和此后企业养老金的调整办法确定基本养老金。
(4) 事业单位改制后原则上应接收原单位全部在职人员,按 《劳动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单位和 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 费用,纳入企业社会保障体系。
改制后企业需与职工签订不少于3 年的劳动合同,职工改制以前的工龄连续计算。要确保原单位的军 队转业干部、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就业 的人员在改制单位中就业,若原单位被清算撤销,这些人员由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 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 聘用至退休合同的,改制后企业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人员退休的合 同。对改制前参加工作的原事业单位职工(不含提前退休、离岗 退养人员),实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
补贴的标准为: 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基本工资x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x0• 3% x 120 个月,所需费用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计提,交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5) 对在改制过程中与原单位解除用人关系且自谋职业的职 工,按本人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改制单位应从净 资产中按不低于接收原职工人数30%的比例,并以人均2万元的 标准提取职工安置费,由其主管部门列人财政专户存储。改制单位 要与所接收的职工签订补偿协议,今后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按 协议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 改制后仍在改制企业工作,并至2009年12月31日前达 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企业计发办法计发基 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 金,其差额部分采用补贴的办法解决。
核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逐年 递减,2005年至2009年退休的,分别为补贴基数的90%、70%、 50%、30%、10%。补贴部分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 收益中计提,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 改制单位50年代退职人员、60年代下放人员、因工负伤 职工、遗属补助对象以及其他享受补助人员,其生活补助费或医疗 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按规定的标准,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 收益中计提,一次性发给个人。
(8) 事业单位改制后死亡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其丧葬费、 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用,按照我市城镇企业保险规定的标 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9) 改制单位以前年度未缴或少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 会保险费用应予补足。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有关规定 补缴养老保险费。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