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校高三级要求学生在假期补课,但在收取补课费用时,以本校名义无关的另一间教育机构的名誉来收取补课费用,并超出广州市物价局规定的高中补课费用的标准。虽然在名义上这2学校无不相干,但实际上为同一机构。请问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请大律师列举~,在此感激不尽。 注:要劝说的请免~
盖茨同学:
这个问题解决的渠道非常明确。既然你已经告诉我们--收取补课费用时“超出广州市物价局规定的高中补课费用的标准”,那么,你们就可以直接向当地的物价部门投诉,要求解决。
法律依据就是《价格法》:
1、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3、《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所以,如果你投诉了,相信物价部门一定会依法查处的。如果他们不闻不问的话,你们还可以就他们的不作为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这属于教育滥收费问题,由物价部门管辖。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制止教育滥收费的规定。 此类问题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投诉举报。
您好,
根据你所述事实,本律师认为:
首先,你得证明该机构与学校是同一主体,否则您较难以对学校的规定来约束该机构,因为如果是市场主体,价格是可以双方约定的。
其次,如为拿回学费,可将两个主体列为共同被告,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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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范林刚律师
200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