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交通事故的定责问题
您好: 您应该是首都北京的老师吧?对您提出的问题我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这里所指的“成因”一词,是指在交通过程中必然存在的交通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必须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全部
您好: 您应该是首都北京的老师吧?对您提出的问题我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这里所指的“成因”一词,是指在交通过程中必然存在的交通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必须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由此可见,当地交警队以对方未成年就无责任来判定事故责任是完全错误和可笑的。您确定事故责任书上就是这样写的?不会吧?!北京首都的交警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 未成年只适用于事故责任认定后对法律责任的追究罢了。
2、由于您对事故的整个过程描绘的比较混乱,所以,对责任划分有一定的困难。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国内遵循的是路权原则。路权原则简单而言就是谁占道谁负责。 在您所提到的这次事故中,有两种情况和一个应该特别注意到的问题。
情况1。行人是靠路边,与路沿平行前进。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尽管行人是在自行车道上,但事故责任至少是同等划分,因为人后脑勺不可能长眼睛。 情况2。行人在行进过程中有突然变道或是横行的行为,那么,没有给后面自行车留下足够的反应时间,则行人应该负主责或全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正常情况下,行人应该是在人行道上行走,但由于国内基础交通设施建设滞后,所以,在各个大中型城市中,车辆停放占用人行道的现象均比较突出。如果事发地存在这种情况且有证据证明,那么,行人的责任在情况1的条件下有可能降低为次要责任。
教育学生,应该找一些实际的案例,要用事实来讲明: 1。人的肉体在车辆面前是微不足道的。生命在有些时候是相当脆弱的。 2。不论是采取那种交通方式(步行、自行车、驾机动车),小心通过、驾驶的最终目的不是怕被交警逮到罚款,而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负责。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