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共通道不影响其他业主的通行权,需要拆除吗?
根据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住宅所有人不得擅自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对该幢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6条也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该《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8条同时规定: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全部
根据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住宅所有人不得擅自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对该幢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6条也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该《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8条同时规定: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所有权人必须承担下列义务:(1)按共用部分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的义务。所谓本来用途是指依据共用部分的种类、位置、构造、性质、功能、目的以及依据管理规约规定的共用部分的目的或用途正常、合理的使用共用部分。
这一义务旨在使共用部分的使用合理化。例如:公用走廊、楼梯是用于正常通行的,不得堆放杂物妨碍通行;消防疏散楼梯是用于消防事故发生时紧急疏散人群的,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作为通行楼梯使用,也不得堆放杂物堵塞。
(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的义务。对共有建筑物进行管理、修缮、维持、改良必然发生费用,这些费用要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分担。(3)维护和保存共用部分的义务,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无论是部分共有,还是全体共有,都不能轻易地改造,破坏其原有的功能,而应维护和保存其正常状态。
(4)不得单独处分共用部分的义务。由于共用部分是附属于专有部分的,不得与专有部分分割处分,否则将妨碍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的实现,这是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