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女方有一套自己的房,户名女方。婚姻关系中男女共住此房。 离婚时,男方有权分得此房吗? 公正与不公正此房会对法院判决有区别吗?
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的规定,婚前女方所有的属于自己的房子(户名女方),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共住此房,在离婚时也仍然是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得此房。
公证与不公证此房,对法院判决没有区别。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的规定,已经废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货个人财产的规定,以《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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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该房屋属于您的婚前财产。即使男方居住的,也无权分割。
您好,如果时女方的婚前财产,且登记在您个人名下,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即使婚后共同居住也属于您的个人财产,与是否公证无关。
1、你说的情况,该房子属于女方的无疑。 2、只要该房子女方不转变房产权,将男方加为共有人,男方不会拥有该房子的份额。 3、离婚时,房子依然属于女方一人所有,男方没有权利分得。 4、你说的那个前面一条法律已经在新婚姻法颁布后废止,现在只能依据婚姻法的第十七条规定。
此房属个人财产,也就是女方财产。 你所引的婚姻法是以修定前的婚姻法,现婚姻法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 公证只是证明某物的真实性,公证不影响个人财产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