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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 何时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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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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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
  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 在亚洲诸国中,该部宪法的历史仅次于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奥斯曼帝国宪法》, 在东亚范围内,则是首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  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奥斯曼帝国宪法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功能,因此可以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首部真正得到实行的 近代宪法。
  或许与宪法发布敕令上提到的“不可磨灭之大典”有关,在制定《日本国宪法》前的大半个世纪里,这部宪法没有经历任何修改或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明治维新带来的国体变更 随着日本明治维新的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旧有的国家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 庆应3年10月14日(西历1867年11月9日)、德川庆喜向日本天皇提出归还统治权,次日得到许可(史称“大政奉还”)。
  同年12月9日,幕府制度被废止,以天皇为核心的近代官僚制度得到了确立。  从此,日本的政治体制从君主的象征性统治演变为以近代化的官僚机构为辅助工具的君主直接统治。这一点,在此后公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第10条中被正式确认。
   2。 明治2年(1869年),随着版籍奉还的实行,各地诸侯(藩主)将各自土地和人民的统治权全部交还给天皇。从此,国家不再通过各藩,而是直接行使对土地和人民的统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明治4年(1871年)完成废藩置县)。
  
    此后,《大日本帝国宪法》第1条和第4条都确认了国家的统治权由天皇统揽。 3。 随着版籍奉还的施行,各藩的封建制度被逐渐推翻。人民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对此,《大日本帝国宪法》第22条明确规定,臣民拥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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