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一周休几天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对工作以及休息时间的规定为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及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但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并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已经将工作时间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且在第九条明确规定“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全部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对工作以及休息时间的规定为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及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但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并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已经将工作时间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且在第九条明确规定“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
因此,现行工作制应为8小时/日,40小时/周,即周五工作制,休息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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