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51条、第52条、第53条等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写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1)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2)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1公安机关交...全部
根据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51条、第52条、第53条等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写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1)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2)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査,并作出复核结论:(1)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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