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以a公司单位职工名义在开发商b处购一楼房(a公司团购),该楼房至今年初才峻工。建筑过程中因开发商没往工程投资,致使工程开开停停。 2006年,工程建筑商c,在政府协调下,出售部分楼房筹款续建工程,将我已先购买的楼房再次出售给了d,这种情况共11户。
2007年下半年,政府将重房户集体推到法院,法院以a公司在2005年与b公司签定了返还协议为由,将我先购买的楼房判给了d,同时认定我交的房款是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交房款应向a公司追讨。 因a公司原为国有企业,05年已改制完毕,目前只剩下一个法人单位空壳和一个法人代表,没有其他资产,没有偿还能力。
请问我的购房款还能追回来吗?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向谁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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