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遵守哪些规定?
(1)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 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①禁止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②不得安排其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③不得安排其在怀孕期间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劳动;④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⑤不得安排其 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 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 招用未成年工应遵守以下规定:①除文艺、体育和特 种工艺单位之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就是不能招用童工。 且该单位必须依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手续,并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②对未成年工实 行特殊劳动保护:其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其二,用人单位应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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