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事合法吗朋友在电站上班,工
1、你朋友的工作性质应该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因此,他“上班10天休息5天,上班的10天每天要工作12小时”,显然远远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单位应按照《...全部
1、你朋友的工作性质应该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因此,他“上班10天休息5天,上班的10天每天要工作12小时”,显然远远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他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2、工作4年多,单位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应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时间为08年2月1日至今。
3、单位未按规定为他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有权要求单位补缴,补交期限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
4、你朋友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支付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二倍的工资;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社会会保险费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