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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因“农转非”引起的承包土地纠纷?

如何正确处理因“农转非”引起的承包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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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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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云南某村村民A,承包了原该村十二生 产队的耕地10。5亩。1982年到1985年由A耕种。1985年底,A办理 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
  当时A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 如何处理,致使土地在1986年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  1987年,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五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20元, 共计100元。
  1987年8月,A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 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 1990年10月,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必须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 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A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社长又以 招投标的方式与本村另一村民B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待 A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理由是B愿意多交到600元。
    A要承包, 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愿,致使在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 合同,并引起双方争执。社长未收回与A签订的合同,而土地一直由B 耕种。1990年,B与社长又签订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与社 长口头约定续包。
  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 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1982年土地到户的底册,仍然将A 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期为 三年,但A没有亲自签字,而土地由B等四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 间A来该村要合同书,遭到村委会的拒绝,理由是合同书应由种地人 保管。
     我们认为,1982年,A承包的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 5亩,虽 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 系。1985年,A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 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也符合当时政策规定。
  1987年,合作社将 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B等四户耕种,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 序不尽规范。  A与合作社虽签订了合同,承包费又低于B,合同未实际 履行,为无效合同。B实际履行了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1999年初,按 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 包合同书》是按集体机动地进行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没有进行协 商,承包方签字栏也属发包方代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A原承包地收 归集体后,应按照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考虑到A虽办理了“农转非”,但现 在子女仍未就业,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转包给A。
  A与B之 间发生争执致伤,因B承包关系符合政策,伤人责任主要应由A承担,应由A付给B医药费8000余元。  其他“农转非”土地,全家迁出,且不 在当地居住的,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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