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 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 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 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 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 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 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 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 据,可以自行收集。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全部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 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 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 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 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 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 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 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 据,可以自行收集。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 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 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 事人可以质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 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 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 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 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 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申请仲 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 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 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 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 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 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 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 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 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 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 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 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仲裁纠纷 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对裁决书中的 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 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