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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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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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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书面同意的; (5) 权属有争议的; (6)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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