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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农民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能否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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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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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 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当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 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
  生活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工伤农民 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单位不能减少其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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