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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多年后要求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应如何处理?

员工离职多年后要求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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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将面临相关的行政处罚。实践中,一般是劳动者去社保局投诉,然后由社保征缴机构对用人单位是否缴纳以及是否足额缴纳社保进行调查。
  如果社保征缴机构查处属实的,应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是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保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劳动者离职多年后,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较为复杂,能否得到支持应区别对待。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都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此外,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可能得到支持。
    当然,由于社会保险问题的地域性和政策性均非常强,广东的司法裁判指导意见仅供参考,如发生具体社保争议,还应以当地的规定以及当地社保行政部门的回复为准。最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离职多年后,在这期间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即便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依法也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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