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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作了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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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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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如下(1) 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对未成年人不予或者从轻、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对精神病人不予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 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折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6) 行政处罚的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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