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落实举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
①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 全生产事项的举报。为了方便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电话 号码。举报电话要安排专人值守,随时保持畅通。 同时,公 开信箱地址,有条件的,还应当公开电子邮件的地址。要充 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举报人的情况,以采 用尽可能多、尽可能大众化的举报方式,为举报提供方便和 支持。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可以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 各种媒体,使尽可能多的群众知悉。 举报人在选择使用某种 方式举报时,可以具名,也可以匿名。不论以哪种方式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均应受理。受理举报的事项是“有...全部
①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 全生产事项的举报。为了方便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电话 号码。举报电话要安排专人值守,随时保持畅通。
同时,公 开信箱地址,有条件的,还应当公开电子邮件的地址。要充 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举报人的情况,以采 用尽可能多、尽可能大众化的举报方式,为举报提供方便和 支持。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可以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 各种媒体,使尽可能多的群众知悉。
举报人在选择使用某种 方式举报时,可以具名,也可以匿名。不论以哪种方式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均应受理。受理举报的事项是“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所谓“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主要包括:第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等的行为。
如,生产经营单位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不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 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以及不按照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等。
第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 患,也可以举报。第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 或者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 管理的情况如何,与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关系密切。
其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或者违法行为,如,对不符合法定安全 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发 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 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 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要 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 他产品以及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时收取费用等。
对 这些事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举报。②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进行调 查,调查可以以举报的事项为线索,但不限于举报范围内的事项。
调查可以采用书面调查的方式,也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实施调查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行使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六条规定的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 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经过调查并核实有关 情况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载明调查经过、事实情况以及 处理结果等内容。
③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对有关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对需要落实有关整改措施的, 应当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有关落实整改措施的意见,根据本部 门程序报有相应决定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应当督促有关生产 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如,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排除事故隐 患的,应当监督其排除;隐患排除后,还应当进行审查,事 故隐患确实排除并能够保证生产安全的,才可以同意其恢复 生产经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