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应 当如何确定?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
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审 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等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 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而不能是仅仅由当事人指控
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