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与解决基本生活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 解决专门问题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
等制度有着清晰的制度边界,即临时救助制度救助的主要是 遭遇“急难”问题或因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发生 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临时救助
的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 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任何 一个家庭遭遇这样的急难事项,并由此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时,都需要外界的帮助,否则生活就将难以为继。
其中意外事件主要包括:①人为事故灾难,如火灾、溺水、 矿难、人员踩踏等重大事故;...全部
临时救助与解决基本生活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 解决专门问题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
等制度有着清晰的制度边界,即临时救助制度救助的主要是 遭遇“急难”问题或因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发生 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临时救助
的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 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任何 一个家庭遭遇这样的急难事项,并由此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时,都需要外界的帮助,否则生活就将难以为继。
其中意外事件主要包括:①人为事故灾难,如火灾、溺水、 矿难、人员踩踏等重大事故;②突发重特大疾病危及生命健 康安全。③依法拘押、突然失踪、精神疾病发作等原因致使
人身受限,造成家庭临时性困难的;④交通事故、刑事案件 等造成人身伤亡,且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赔付;⑤其他造成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突发事件Q虽遭遇意外事件,
但不足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不应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突发事故、意外事件等可能产生责任赔 付问题。如遭遇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家 庭财产受损或者家庭突然失去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原
则上交通肇事方、事故责任方或保险公司等责任方应当给予 赔付或按规定先行帮助(如保险公司可提前介入)。
但是, 当急难事项发生后,责任方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赔付,致使
困难群众得不到及时救助,当下基本生活无法维系时,各地 应当及时启动临时救助程序。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在界定此 类救助对象时,应重点把握以下三个关键因素:一是“低保
家庭”,即本身已较为贫困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是 “生活必需支出”,必需支出是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 度的费用支出,如长期病残人员的营养品保障和护理支出、
因子女就学造成的交通和生活费用支出、北方地区的冬季采 暖支出,以及节日或平时物价上涨增加的生活支出等;三是 “突然增加”,强调时间上的突然性,如果家庭支出增加为持
续性的,在可预期的一段时间以内将造成救助对象持续陷入生活困境中,则应视情况申请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给予保障。
(3)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在实际生活中,特殊困难 的情况千差万别,类型多种多样,在法规中不可能穷尽列举《暂行办法》提出兜底性要求,是为了避免挂一漏万,使某些
急难情形得不到及时救助。
各地在实践操作中,应结合实际,根 据《暂行办法》的精神科学界定救助对象范围,严格掌握尺度。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