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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审计长期借款会计错弊的方法有哪些?

简答题审计长期借款会计错弊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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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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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长期借款错弊查证  1。关联企业间借款错弊查证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如购买企业债券。
  从获得方式上,债权性投资既包括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又包括间接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其中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关联方通过无关联方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债务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号)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超标准债资比例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1)已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的关联借款超过了标准比例,但企业已经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生的利息可以接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境内关联方税负高于借款企业。  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计算超规定比例的利息,在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分配后,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3)判断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是否可以扣除。  (4)调整关联方利息中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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