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如何管理农产
1994年增值税改革以来,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税款的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可以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自行填开,这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因它自领自开自抵扣的特殊性,也使得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在增值税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监督稽核难。农产品收购发票有着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等的抵扣税款的作用,但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无象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有得力的监控措施。 因为收购发票是企业自己开给自己抵扣,自行申报抵扣,收购发票即作...全部
1994年增值税改革以来,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税款的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可以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自行填开,这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因它自领自开自抵扣的特殊性,也使得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在增值税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监督稽核难。农产品收购发票有着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等的抵扣税款的作用,但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无象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有得力的监控措施。
因为收购发票是企业自己开给自己抵扣,自行申报抵扣,收购发票即作为付款凭证,又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接受对象又是农业生产者,他们来源分散,索要发票意识又差,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这又使手工交叉稽核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实行,税务机关很难一家一户找到这些人来验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
(二)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实地查验难。《湖北省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税收管理员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单笔收购金额5000元以上的实地查验。这一规定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因为企业运回仓库的农产品一般都达到了5000元,运输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有时是晚上,有时是休息天,这时候即使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也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当时到企业进行查验。
(三)对农业生产者非农业生产者身份界定难。农业生产者与非农业生产者的身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界定。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才能开具收购发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收购企业,都无法确定销售者是否为农业生产者。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这个规定很明确,只有免税的农业产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全部的农业产品都给予抵扣。这里“免税的农业产品”,仅指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规定,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才是免税农业产品。
这就是说,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不能免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同时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直接销售的农业产品。企业为了降低收购成本请当地农民做临时或固定收购员,由农民收购员从分散的农户中收购农产品后,集中交到农产品收购企业,对此现象是农业生产者还是非农业生产者很难界定,没有确定依据,企业开具收购发票又是一个难题,税务机关核实起来难度也很大。
(四)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否合理难判断。根据《湖北省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税收管理员应从当地交易市场等地方采集本地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交易价格信息,在实际操作中,因税收管理员管户任务重,没有条件跟随企业到收购地进行实地查看,因此收购价格很难判断是否真实,大部分税收管理员采集农产品交易价格信息的做法是由收购企业提供信息,这对于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没有一点作用。
二、 加强管理的几点建议
要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是关键,加强日常管理和强化日常评估是基础。
(一)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发票的管理。
首先,将农产品收购发票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其领购、使用、缴销。对于由收购员运送的农产品应由收购员提供收购清单,清单内容包括销货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对抽查出附列清单不属实的从严从重处罚。
其次,建立对农产品供货者的回访调查制度。由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增值税纳税人自行开具并据以抵扣,对其抵扣数量和金额如不进行调查回访,则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税款抵扣联上注明的供货人,应定期进行回访调查。
(二)要加强对农产品收购的日常检查力度。应建立收购企业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检查农产品收购发票记账凭证、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对企业库存农产品进行盘存。
对帐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收购农产品的入库单、过磅单、付款凭证等原始单证资料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发票,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已领购的收购发票。
(三)加大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纳税评估力度。
实行二级评估制度。每月由税收管理员对收购企业进行案头评估,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实现税负、农产品收购价格、库存原材料、投入产出的比例以及当月领购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投入产出法进行分析监控,评估重点为纳税人税负是否正常,判断纳税人收购数量是否适当,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收购交易是否真实,并出具评估报告,对于案头评估税负异常以及有其它异常情况的,应进行约谈,经约谈仍不能排除疑点的,移交评估小组进行实地检查。
对有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