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会计及税务人员在在涉及会计准则中收入、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这三个概念时,理解比较模糊。笔者在学习会计准则和查找相关资料对这三个概念进行了整理: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是客户代收的款项。收入有以下特点:(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然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如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等。有些交易或事项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其流入的经济利益是利得,而非收入。
例如出售固定资产,因固定资产是为使用而不是为出售而购入的,将固定资产出售并不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也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不作为核算。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或是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如上所述,收入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因此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公式,企业取得收入一定能增加所有者权益。 但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这里仅指收入本身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不是指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毛利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因此,企业会计准则将收入定义为“经济利益的总流入”。(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额,代收利息等。
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因此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 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期限”表示。
例如,买方在10天内付款可按售价给买方2%的折扣,用符号“2/10”表示;在20天内付款按售价给予1%的折扣,用符号“1/20”表示;在30天内付款,则不给予折扣,用符号“n/30”表示等。 企业在商品交易中还会发生另一种折扣,即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购买10件以上者给10%的折扣,或买主每买10件送1件。 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相比,主要两点区别:第一,目的不同。
现金折扣是为鼓励客户提前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除;商业折扣是为促进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二,发生相关的现金折扣的时间不同。现金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企业在确认销售时不能确定相关的现金折扣,销售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应视买方的付款情况而定;而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企业销售实现时,只要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即可,不需作帐务处理。
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让收入之后。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其处理相当于商业折扣。准则所指的销售折让是指在收入确让之后发生的折让。 (作者单位:如皋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