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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开发农村“四荒”地有哪些规定?

国家对开发农村“四荒”地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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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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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村“四荒”地的开发,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政策、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治理开发协议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治理者在保持水土和培育资源的基础上,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利用农村“四荒”地。
  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不准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开荒种植农作物,不准破坏植被、道路和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设施。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不得将“四荒” 改为非农用途,以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违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约逾期不治理开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无偿收回。同时,“四荒”地拍卖、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荒”资源治理开发的重点应放在生态建设上,根据治理水土流失的需要可以用作农业,也可以用于造林、种草和相关的工程措施,要尽可能避免对“四荒” 进行大范围的开垦种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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