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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征收营业税?

中外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如何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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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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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人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人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人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人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二、 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人,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人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人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三、 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人,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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