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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生育疾病保险
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生育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生育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至44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给付金额以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的20%为限。当怀孕期疾病保险金及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或特定手...全部
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生育疾病保险
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生育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生育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至44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给付金额以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的20%为限。当怀孕期疾病保险金及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或特定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疾病保险40%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怀孕期疾病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十个月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首次发病并被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怀孕期疾病且于确诊30天后仍存活的,本公司按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的20%给付怀孕期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怀孕期疾病是指先兆子痫、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宫外孕、绒毛膜癌(包括葡萄胎)、胎儿死亡或新生儿死亡。
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或特定手术保险金
本款所约定的任意一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或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疾病保险20%的保险金额为限。
1)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十个月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被医生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先天性疾病且于确诊28天后仍存活的,本公司按以上约定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是指出生时确诊的脊柱裂、婴儿脑积水、唐氏综合征、法乐四联症、食道闭锁/食道气管瘘或先天性两肢体缺如。
2)新生儿特定手术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十个月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需接受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治疗,本公司按以上约定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新生儿特定手术是指4周岁前实际接受了的肛门直肠闭锁结肠造瘘术、腭裂修复术或腭裂并唇裂修复术或动脉导管未闭(PDA)导管结扎术。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及累计利息。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疾病或进行特定手术或面部整形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先天性固有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若在投保时向本公司已作声明的疾病除外);
二、 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的和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年。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申请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交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三年。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核定的费率计算。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索赔申请人申请领取各项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5.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6.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索赔申请给付各项保险金的权利,自申请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条 附加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三、本附加合同无现金价值,退保金额为零。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撤销、中止、解除、期满、交费期满、终止或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三、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十二条 释义
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