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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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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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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合同 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 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 意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仅根据出租人的口头表示,还应当结合出租人 的事实行为来判断。
  如出租人在事实上已经实际利用了装饰装修物,则应视为 出租人同意利用。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 物,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物,则应当由承租 人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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