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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定金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租赁定金协议可以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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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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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协议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卖房人与买房人的姓名;(2)卖房人的房屋详细地址,具体的建筑面积。(3)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的转让价格,并要求有大写。(4)双方约定房屋定金数额,要求有大写。定金于《定金协议》签定当天支付,定金支付后本协议生效。(5)规定卖方在收到定金后,在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前,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视为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6)规定买方必须在定金支付后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限以及办理余款偿还的期限。余款为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并在买卖合同签定后一周内开始办理,一月内办理完毕。超出时间视为买方违约,定金不退还。(7)维修基金由买方方付给卖方,具体数额看维修基金发票。(8)买方的按揭贷款由买方自行办理,但甲方必须协助。(9)买卖双方的签名、地址、身份证号与签订的时间。您在签署购房定金协议时,一定要细心地了解上述内容,谨防掉入陷阱。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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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定金协议关系到房东和租户两方面的利益,签订时要以自愿和平、公平、合法等为原则,内容上一定要尽量全面,基本上要包括:租赁房屋的一些基本情况介绍;房屋定金金额;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押金;交付房屋期限;房屋的修缮与使用情况;合同变更及解除;违约责任;免责条件;补充协议等。房屋租赁定金协议签订后,是否就有法律效力了呢?房屋租赁定金协议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4个方面进行审查。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2.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3.** **房屋租赁定金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4.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定金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也是可以解除。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1.房屋租赁定金协议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协定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2.房屋租赁定金协议的法定解除就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协议,终止合同上面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定金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房屋租赁定金协议可以解除吗?希望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能够更加了解相关知识。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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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由于乙方****规划原因,要求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原合同租赁期计至***年**月**日。   二、从**年**月**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三、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设备、管线等自行搬出,租赁房屋退回给甲方,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违约金。   四、原合同终止后,乙方除应付租金外,同意补偿三个月的原合同租金给甲方。   五、原合同终止后,双方同意就原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六、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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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房屋租赁终止一般如果是到期的,就不用写的,如果是没到期的但是要搬走的,就要写了的,一般要写清楚终止的原因,还有就是是否已经结算清楚了所有的费用,诸侯确认搬出去的时间,之后签名就可以了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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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而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因此而消灭。   1.依《合同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不定期租赁,租赁标的物灭失等情形。其中,不定期租赁有约定为不定期、约定不明确而被视为不定期、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以及合同终止后双方又默示地继续合同的不定期租赁四种。这四种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随时解除租赁。   2.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条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承租人主张的何种理由方能构成“正当理由”,不易作出一个严格的标准,应视当事人自身的状况而依诚信原则为判断,如承租人因失业而不能支付房屋租金,虽然并非不可以借债以偿还租金,然而终究过分艰难,因此,此时认为其无正当理由,而强令支付租金,否则即解除合同,实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该期限内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不过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法律规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说明出租人对此有选择权,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前述种种解除理由为法定理由,出租人事先不必另行通知或定出延缓期限,即可直接解除合同,不论是定期合同还是不定期合同,对此均无影响。而且这种解除对出租人一方而言,是一种权利,出租人既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承租人无权干涉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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