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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

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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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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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实质上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连本带息提出使用。目前在实践中,一般只有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或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大型民营企业,能够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大部分中小企业均没能足额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便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也是按照最低的标准来进行缴纳,而非依法足额进行缴纳。  存在这种情况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认为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二是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员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诉求不强烈,加之员工个人也要承担一部分费用,因此部分员工其实并不愿意缴纳;三是目前我国对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处罚机制不健全,一般司法机关也以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拒不受理,因此,虽然有处罚的依据,但实践中落实得不到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金额。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缴纳住房公积金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规定的义务。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里关于处罚的规定相对宽松,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并不会立即受到相应处罚,只有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依法缴纳,而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的情况下,才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并且行政机关在处罚力度及处罚对象的选择上随意性较大,再加上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司法机关均不受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案件,由此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存在侥幸心理。因此,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依法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
  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作为,员工还可以依法对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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