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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如何上报事故?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如何上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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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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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这是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的规定。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 立即上报事故情况,这是其一项法定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是这些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之一。
  同 时,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是要“立即”上报事故情况,以便上 级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故情况,组织救援, 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关于上报事故的具体程序,根据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 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 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 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 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必须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必 须及时、如实,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就及时性来 看,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 接到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在组织抢救工作 的同时,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不得拖延不报。
  就如实 性来看,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客观上报。下级部门或政府向 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必须客观真实,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伤亡人数、救援情况等, 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不能谎报,更不能虚报假的事故信 息。
    二是,全部上报。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情况整体上报,不得 部分上报、部分不报,并具体说明相关细节情况。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 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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