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会计折旧-税法折旧 请问:为什么要加上会计折旧,而不是“会计利润-税法折旧
会计利润是已经扣除了会计折旧后的利润,但是这个已经扣除的会计折旧并不是就完全等于税法允许的折旧扣除,因此,一般在计算这个税法应税所得额的时候,就把会计折旧加回去,再计算出税法允许的折旧来进行抵减。举个简单例子:会计利润100万,会计折旧为50万,按照税法计算允许扣除的折旧为40万,那么税法应纳税所得额=100+50-40=110万或者=100+(50-40)=110万
会计利润是已经扣除了会计折旧后的利润,但是这个已经扣除的会计折旧并不是就完全等于税法允许的折旧扣除,因此,一般在计算这个税法应税所得额的时候,就把会计折旧加回去,再计算出税法允许的折旧来进行抵减。举个简单例子:会计利润100万,会计折旧为50万,按照税法计算允许扣除的折旧为40万,那么税法应纳税所得额=100+50-40=110万或者=100+(50-40)=110万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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