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哪些立法模式?
法律规范是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践运作的首要保障。自英国于20世纪90年代首 次提出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来,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响应开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模式,同时配套建 立了一系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国际上与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关的立法模式可归为三类。
(1) 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关于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模式的统一立法,如韩国于 1994年通过的《促进私人资本参与社会间接投资法》以及巴西等国的立法都
属于这种模式。
(2) 不制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统一法,具体的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单项立法(主要体现为地方政 府条例和专项政府...全部
法律规范是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践运作的首要保障。自英国于20世纪90年代首 次提出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来,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响应开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模式,同时配套建 立了一系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国际上与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关的立法模式可归为三类。
(1) 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关于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模式的统一立法,如韩国于 1994年通过的《促进私人资本参与社会间接投资法》以及巴西等国的立法都
属于这种模式。
(2) 不制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统一法,具体的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单项立法(主要体现为地方政 府条例和专项政府规章),如我国香港地区1995年制定的《大榄隧道及元朗 隧道条例》。
这种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法有两大特点,一是条例的框架基本稳定,二是有较强
的参照意义。
(3) 不就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专门立法,而以现行的法律加以规范,以澳大利亚为典型, 它没有专门的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立法,但已有法律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提供了完整法律框架。
法国 是更为典型的一个例子,法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模式主要以政府特许经营为主,政府特许 可以直接适用法国行政法中的公共特许工程法律制度。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