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原承租人租赁国有企业11亩土地及地上4000平米的房屋,2007年3月该房屋屋因出租人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而被法院查封了,2007年12月我们企业想转租该房屋。
根据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出租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得出租,我们现在转租是否为原承租合同的延续还是新的租赁关系的产生,而适用建设部的上述规章?我们想顺利转租要经过几方主体的同意呢?假设转租法律上没有障碍,如果我们要对房屋进行重大的修缮(肯定使房屋增值)是否要经过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同意呢?非经同意的修缮(估计投入一千万)有多大法律风险?希望有理论的朋友从法理上分析,希望有经验的朋友从实务中给点建议,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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